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之效力為何?

  1. A因客觀不能而契約無效
  2. B不拘束保險人
  3. C依然有效
  4. D不拘束被保險人

正解 C — 依然有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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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時,保險契約之效力(《保險法》第 69 條)。

正解理由

依《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該條就三種情形——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履行為不可能、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一律定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題目所問的正是第三種情形,保險契約依然有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該條就履行為不可能之情形也定為契約不因之而失效,並未以客觀不能作為契約無效之原因。

  2. (B)

    錯誤,《保險法》第 69 條所定之效果及於保險契約本身,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而不是只對保險人一方不生拘束力。

  3. (C)

    正確,《保險法》第 69 條就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之情形,明定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契約依然有效。

  4. (D)

    錯誤,《保險法》第 69 條所定之效果同樣及於保險契約本身,並未區分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而分別定其拘束力。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特約條款以未來事項為內容:依《保險法》第 67 條,將來之事項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2. 要件二,該條款在訂約地為不合法:題目所設;
  3. 要件三,因該不合法而未履行:題目所設;
  4. 效果:依《保險法》第 69 條,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記憶點

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履行不了,《保險法》第 69 條救的是契約本身——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該條的適用前提有二:一是該特約條款以未來事項為內容,二是落入條文所列三種情形之一。三種情形各自對應不同的原因——時間上的(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事實上的(其履行為不可能)、法律上的(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而法律效果則同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體系上要先讀《保險法》第 66 條規定:「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再讀《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第 67 條把未來事項納入可約定範圍,第 69 條則處理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無從履行時該怎麼辦。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該項處理的是可以履行而不履行(違背)的情形,效果是他方取得解除權;《保險法》第 69 條處理的則是根本無從履行的情形,效果是契約不因之而失效。本題的陷阱正在於把兩者混為一談——選項 (B)、(D) 所稱不拘束某一方,既不是《保險法》第 68 條的解除權,也不是同法第 69 條的效果。

另可並列《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處理的是約定內容顯失公平時該部分約定無效,與第 69 條所處理的履行障礙分屬兩個層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三種情形挑一種改寫成契約無效或契約終止,或把《保險法》第 68 條的解除權效果安到同法第 69 條的情形上;記法是《保險法》第 69 條就這三種情形都導向契約不因之而失效這一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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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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