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疏浚業者甲以其所有的一艘老抽砂船向產險業者乙投保船舶保險,該船市價及保險金額同為 3,000 萬元,因船舶老舊且非航行用船,保單特別約定「保險期間船舶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並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保險期間,甲另外承攬澎湖馬公港疏浚工程,抽砂船駛往馬公港途中於臺中港外海擱淺受損,甲耗費 2,000 萬元進行船舶救助,另船舶維修費 2,500 萬元。如依實務判決見解,本案乙保險人責任為何?

  1. A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自違反之時起,保單即刻失效,乙無須理賠
  2. B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乙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3. C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乙應賠償保險金額 3,000 萬元
  4. D特約條款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並依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乙應賠償 4,500 萬元

正解 B — 主張甲違反特約條款,乙如於一個月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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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船舶保險特約條款遭違背時之效果——《保險法》第 68 條之解除權與其行使期間。

正解理由

本件保單約定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屬《保險法》第 66 條所稱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特約條款。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甲駛往馬公港而違背該條款,乙得解除契約,且依該項後段,於危險發生後仍得為之。又《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而《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乙須於該項所定期間內解除契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賦予他方的是解除契約之形成權,並非保單當然失效。

  2. (B)

    正確,《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使乙取得解除權,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準用第 64 條第 3 項所定之期間,乙於該期間內解除契約即無須理賠。

  3.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67 條,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本選項錯在其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之結論。

  4. (D)

    錯誤,《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必要行為所生費用之償還,並非特約條款效力之判斷。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契約中訂有特約條款:保單載明航行不得超出臺北港;
  2. 要件二,一方違背該條款:駛往馬公港;
  3. 要件三,他方行使解除權: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後段,危險發生後亦得為之;
  4. 要件四,行使期間:依同法第 68 條第 2 項準用第 64 條第 3 項,受該項前段之一個月與後段之二年兩道拘束。

記憶點

違背特約條款不是保單自動失效,而是給對方一把有時限的解除權:知情後一個月,契約訂立後二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該項可拆成三個構成要件:其一,保險契約中存有特約條款;其二,當事人之一方違背該條款;其三,他方行使解除權。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三個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條文給的是形成權,而選項 (A) 把它偷換成契約當然失效。

就特約條款的定義與可約定範圍,《保險法》第 66 條規定:「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船舶航行區域屬於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事項。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訂約時據實說明義務之違反,本題處理的則是契約成立後特種義務之違背;兩者的解除權行使期間相同,因為《保險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而《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另須並列的是《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保險法》第 54-1 條第 1 款規定:「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2 款規定:「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3 款規定:「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保險法》第 54-1 條第 4 款規定:「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是否落入該條,須就訂約時之情形個案判斷,而本題明示依實務判決見解;選項 (C)、(D) 所稱顯失公平應屬無效這一截,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此類航行區域限制條款效力之評價。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考危險發生後始知有違背特約條款而解除是否合法(《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後段明文允許),或改考契約訂立已逾二年時解除權之存否(同法第 64 條第 3 項後段)。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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