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A丙拒絕承兌
- B甲死亡
- C丙受破產宣告
- D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正解 B — 甲死亡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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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匯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之事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第 1 款所定者是匯票不獲承兌這件事,第 2 款、第 3 款所指之人則為付款人或承兌人,三款均不及於發票人;甲為發票人,其死亡不在該項所列之情形內,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丙拒絕承兌,即《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匯票不獲承兌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B)
正確,《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該款所定死亡之人限於付款人或承兌人;甲為發票人,其死亡不合於該款,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C)
錯誤,丙為付款人而受破產宣告,合於《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定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D)
錯誤,丙為付款人而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其他原因之情形,乙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票據種類為記名匯票:甲簽發、丙為付款人;
- 要件二,執票人欲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乙;
- 要件三,須合於《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各款之一:第 1 款是不獲承兌之事由,第 2 款、第 3 款以付款人或承兌人為對象,三款均不及於發票人;
- 事實涵攝:(A)(C)(D) 之事由均發生在付款人丙身上,(B) 之死亡者為發票人甲,不合各款。
記憶點
期前追索的三款事由,講的是承兌落空或付款人、承兌人出事;發票人出事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這是到期後追索的原則規定,前提是到期不獲付款並已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第 2 項則是原則的例外,把追索的時點提前。《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把三款並排讀,共同點很清楚:第 1 款講的是承兌落空,第 2 款、第 3 款講的是付款人或承兌人出事,期前追索的正當性都來自付款可能性的落空,而付款可能性繫於付款人或承兌人,不繫於發票人。
本題設計的巧妙處在於,發票人死亡在民事上當然是重大事件,但發票人本身就是追索權的對象之一(《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其死亡並不使匯票的付款可能性落空,因此不構成把追索時點提前的理由。
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全部或一部不獲承兌或付款或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執票人應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票據法》第 86 條第 3 項規定:「付款人或承兌人之破產,以宣告破產裁定之正本或節本證明之。」可見期前追索仍須以拒絕證書或破產裁定等文件證明其事由,並非空言主張即可。另可對照《票據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拒絕承兌證書,應於提示承兌期限內作成之。」
與承兌相關的基礎規定則是《票據法》第 42 條規定:「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以及《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承兌前的付款人尚未因承兌而負付款之責,這也是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把不獲承兌列為期前追索事由的理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死亡的主體在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之間替換,或改考期前追索時的金額計算(《票據法》第 97 條第 2 項就到期日前付款者定有扣除利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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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