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2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本票之背書,下列何種行為,非票據法所許?

  1. A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
  2. B執票人將背書塗銷
  3. C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4. D背書人於票上為禁止轉讓之記載

正解 C — 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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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本票準用匯票背書規定之範圍,以及預備付款人之記載(《票據法》第 124 條、第 35 條)。

正解理由

依《票據法》第 124 條,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 35 條外,於本票準用之。而《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該條既經《票據法》第 124 條明文排除於本票之準用範圍之外,本票之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即非票據法所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該條屬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

  2. (B)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該條所規範者即執票人塗銷背書之效果,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

  3. (C)

    非票據法所許,《票據法》第 35 條所定背書人記載預備付款人之規定,經《票據法》第 124 條明文排除於本票之準用之外。

  4. (D)

    為票據法所許,依《票據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該項明定背書人得為禁止轉讓之記載並定其效果,依《票據法》第 124 條於本票準用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票據種類為本票;
  2. 要件二,各選項所涉之《票據法》第 40 條、第 38 條、第 35 條、第 30 條第 3 項,均屬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
  3. 要件三,《票據法》第 124 條所列之準用例外包含第 35 條;
  4. 效果:(C) 非票據法所許。

記憶點

本票的背書規定準用匯票,而預備付款人那一條被《票據法》第 124 條挑出來排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考的是準用條文的讀法。《票據法》第 124 條把匯票各節的規定分段引進本票,其中背書一節的引進帶了一個例外,就是第 35 條。理解這個例外要先看預備付款人制度本身:《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預備付款人是為了在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由其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而設;而本票的發票人自己就是付款義務人,沒有承兌制度,預備付款人在本票上便失去用武之地,立法者因此把它排除。

與預備付款人配套的匯票規定可資對照:《票據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該項是發票人所為之記載,第 35 條則是背書人所為之記載。另《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由此可見預備付款人的功能落在參加承兌與參加付款上。

三個合法選項各自對應背書一節的不同制度。委任取款背書:《票據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票據法》第 40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塗銷背書:《票據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該項與第 38 條共同構成塗銷背書的效果體系。禁止轉讓背書:《票據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與第 3 項對照可知,發票人所為之禁止轉讓記載使票據不得轉讓,背書人所為之禁止轉讓記載則只使該背書人對後手不負責任,效果強弱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票據法》第 124 條所列的其他準用例外拿來出題,或改問支票對背書規定之準用範圍同樣把第 35 條排除在外,也常改考參加承兌制度在本票有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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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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