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 A遷徙自由
- B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 C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 D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正解 B — 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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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職業自由的三階審查架構,以及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屬於哪一個階層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對職業自由的限制依其強度分為三階:干預最輕的是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其次是職業選擇的主觀條件限制,最重的是職業選擇的客觀條件限制。主觀條件指與個人自身有關、當事人可以自己影響的條件,例如專業能力、學經歷或有無特定犯罪紀錄;客觀條件則是與個人努力無關的門檻,例如名額總量管制。計程車駕駛人因觸犯法定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遭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該處分所連結的是駕駛人自身的犯罪行為,因而是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故選 B。本題的分辨點在釋憲實務所建立的三階審查架構。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遷徙自由涉及居住處所的選定與往來移動,本題的處分限制的是執業資格,保障範圍不同。
- (B)
敘述正確。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所連結的是駕駛人自身的犯罪紀錄,屬當事人自己可以影響的資格條件。
- (C)
敘述錯誤。客觀條件指與個人努力無關的外在門檻,本題的處分並非此類。
- (D)
敘述錯誤。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是就已取得資格者如何從事該職業設下規範,本題的處分則直接使駕駛人喪失或暫時喪失執業資格。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確定受限制的是進入職業的資格還是從事職業的方式;
- 事實上執業登記是進入該職業的資格。
- 步驟二,再問該條件與當事人自身有無關聯;
- 事實上連結的是駕駛人自己的犯罪行為。
- 步驟三,因此屬主觀條件限制。
記憶點
自己做得到的條件是主觀條件;自己做不到的門檻才是客觀條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職業自由的階層化審查題,命題者給一個具體的行政處分,要求考生把它放進三階架構的正確位置。
就審查架構而言,依實務見解,職業自由的限制強度分三階,對應的審查密度也不同: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干預最輕,立法者基於合理的公益考量即可;職業選擇的主觀條件限制較重,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所必要;職業選擇的客觀條件限制最重,須為防止對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這個階梯的意義在於:限制越靠近職業的入口、當事人越無從以自身努力跨越,國家所需的正當化理由就越強。
就本題的涵攝而言,關鍵在於執業登記的性質。執業登記是從事計程車客運服務的資格證明,未取得登記即不得執業,因此它是職業的入口,而不是執業方式的規範。接著要問這個入口條件掛在什麼事實上:本題掛的是駕駛人自己觸犯法定之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宣告。犯罪行為出於當事人自身,屬於個人可以避免的事項,因此落在主觀條件這一階。若題目改成主管機關基於總量管制而不再核發新的執業登記,那才會落到客觀條件。
就易混淆概念的對照而言,遷徙自由保障的是居住與往來的自由,包括入出國境的移動;職業自由保障的是選擇與從事職業的自由。兩者都可能因刑事處分而受影響,但保障範圍不同。考題常把兩者放在同一組選項裡,作答時要先問系爭處分直接剝奪的是什麼。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藥師執業處所的限制、專門職業人員的資格條件、營業場所的距離限制或營業時間的規範分別落在哪一階,並進一步問應採何種審查密度。作答的順序固定是先定階層、再定密度、最後審查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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