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憲法第 22 條規定之基本權利,下列何者受絕對保障?

  1. A原住民之身分認同權
  2. B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
  3. C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
  4. D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

正解 D — 人民內在精神活動之思想自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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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中,何者屬於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保障。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所保障的未列舉權利,多數在具備正當理由時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惟人民內在的精神活動與思想形成完全存在於個人內心,並未對外顯現,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思想自由屬於絕對保障,不容國家以任何方式侵犯,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對各項未列舉權利所定的保障強度。

逐項排除

  1. (A)

    並非絕對保障。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權雖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人格權範疇,其認定要件仍由法律形成,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2. (B)

    並非絕對保障。原住民依循文化傳承從事狩獵活動,涉及野生動物保育與槍枝管制等公共利益,依實務見解得以法律為必要的規範。

  3. (C)

    並非絕對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依實務見解得為公益目的並在符合比例原則的前提下以法律限制。

  4. (D)

    屬於絕對保障。人民內在的精神活動與思想自由存在於個人內心,依實務見解不容國家以任何方式侵犯。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先確認該權利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未列舉權利;
  2. 事實上四個選項都落在該條射程。
  3. 步驟二,再問該權利的行使是否會與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接觸;
  4. 事實上身分認定、狩獵活動與個人資料的流通都會。
  5. 步驟三,而停留在內心、未對外顯現的思想活動則不會,因此受絕對保障。

記憶點

走出內心就會碰到別人,碰到別人就可能被限制;思想留在內心,所以絕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未列舉權利的保障強度題,命題者把四個都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導出的權利放在一起,要求考生區分相對保障與絕對保障。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的文字本身已經內含界限:受保障的前提是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換言之,一項未列舉權利一旦在外部世界發生作用,就進入與他人權利、公共利益競合的場域,也就進入了得以法律限制的射程。反過來說,一項活動如果完全不外顯,就不會與任何人的權利發生衝突,國家也就沒有正當理由可以介入。這正是思想自由被列為絕對保障的理由,而這個結論並非條文字面直接寫出來的。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組釋憲實務的討論。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涉及身分認定要件與傳統姓名的使用;原住民狩獵權涉及文化權與野生動物保育、槍砲管制之間的衝突;資訊隱私權涉及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是否符合目的拘束與比例原則。這三者的共同點是:它們都要與其他法益權衡,因此都不是絕對保障。

就易混淆概念對照而言,思想自由與言論自由要分開。思想停留在內心,一經表達即成為言論,而言論會影響他人,因此言論自由是相對保障。考題常用內在與外顯這一組對照設題:內在信仰對外部宗教行為、思想對言論、良心對良心的實踐,前者絕對、後者相對。本題把這一組對照套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上。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要求判斷姓名權、名譽權、性自主權、契約自由、收養自由等是否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範圍,或問這些權利受限制時應採何種審查密度。作答的固定順序是先問有無列舉、再問是否外顯、最後問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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