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命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 B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赦免法未有類似規定,使被判處死刑的人有權請求獲得赦免
- C法律規定不得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以死刑,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
- D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
正解 A — 我國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依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應係憲法第 22 條其他自由權利的保障範圍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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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生命權在我國憲法上的依據,以及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適用時的地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概括保障條款,射程是憲法未列舉的自由及權利。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落在該條,選項 A 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在釋憲實務對生命權保障依據的定位。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條款。
- (B)
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公約就受死刑宣告者請求赦免或減刑所設的規定,即在各級政府機關應遵循的範圍之內。
- (C)
敘述正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不對未滿 18 歲之人處死刑與該公約意旨相符。
- (D)
敘述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即公約所設的限制。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分辨爭點是憲法依據還是公約內容;
- 事實上選項 A 問的是憲法依據。
- 步驟二,《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射程是未列舉的自由及權利,而生命權另有依據。
記憶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接的是未列舉權利;生命權的依據不在這一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基本權依據與國際人權公約的混合題,命題者把一個憲法定位問題與三個公約內容問題放在一起。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有兩個要件:一是該自由或權利未被憲法列舉,二是其行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第一個要件正是本題的關鍵:一項權利如果已能從憲法列舉的條文取得依據,就不必再回到概括條款。依實務見解,生命權的憲法依據並非本條的概括保障。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 22 條處理保障範圍,第 23 條處理限制的要件,兩條經常一起被引用,但功能不同:一條回答有沒有保障,一條回答限制得不得。
就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適用而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兩條的體例相同,都要求在適用時參照公約的立法意旨與該公約條約機構的解釋,這是選項 C、D 得以成立的規範基礎。至於各級政府機關的作為義務,則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4 條的規定。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兩公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公約與國內法規定不同時的處理方式,或問死刑相關爭議在釋憲實務上的討論方向。作答時應先分辨題目問的是憲法內部的依據,還是公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