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人民無權主張不法之平等
  2. B行政機關依裁量基準而形成之慣例,發生間接對外效力,屬於平等原則之內涵
  3. C平等原則可以導出行政機關須受行政慣例之自我拘束
  4. D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

正解 D — 夜市攤販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甲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要求其他夜市攤販補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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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平等原則的內涵,包括行政自我拘束、裁量基準的間接對外效力,以及不法平等不受保護。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但它所保障的是合法狀態下的平等。甲因逃漏營業稅而應予補稅,該補稅義務來自甲自己的漏稅事實,並不因其他攤販是否一併受查而改變;平等原則亦未賦予甲請求稅務機關向他人課稅的公法上請求權,選項 D 的敘述與平等原則的內涵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平等原則以合法為前提,人民不得主張比照他人違法所獲得的利益,此即不法平等不受保護。

  2. (B)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所列行政規則的各款之中,第 2 款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機關依裁量基準反覆作成決定而形成慣例後,經由平等原則對外發生間接效力。

  3. (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平等原則即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機關因而受既有行政慣例的自我拘束。

  4. (D)

    敘述錯誤。甲的補稅義務與其他攤販是否受查是兩件事,依實務見解,平等原則並未賦予人民請求機關對第三人課稅或處罰的權利。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可資比較的相同事物;
  2. 事實上甲與其他攤販的稅捐事實各自獨立成案。
  3. 要件二,須有差別待遇;
  4. 事實上對甲的補稅處分依據的是甲自己的漏稅事實。
  5. 要件三,該差別待遇須無正當理由;
  6. 事實上甲並不因他人未受查而免除自己的納稅義務。

記憶點

平等原則要求合法的平等,不是要求把別人也一起處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平等原則的應用題,命題者用一個具體的稅捐案例,測試考生會不會把平等原則誤讀成請求他人一併受罰的依據。

就要件拆解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該條可拆成三個要件:有兩個以上可資比較的事物、行政機關對它們作了不同處理、該不同處理欠缺正當理由。本題的破口在第一個要件:甲的漏稅事實與其他攤販的漏稅事實各自獨立成案,稅務機關是否已對他人查核,並不改變甲自己應補多少稅。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一般法律原則的入口條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則處理裁量的界限。平等原則同時是《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的一般法律原則,也是裁量權行使的內部界限,因此裁量基準一旦形成慣例,機關再作成個案決定時就受自己先例的拘束。

就行政規則的對外效力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條文既寫明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裁量基準如何拘束機關對人民所為的處置?答案不在行政規則本身,而在平等原則:機關反覆適用同一基準後,改變作法就構成差別待遇,須另有正當理由。這就是選項 B 所稱間接對外效力的由來。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行政先例能否作為請求權基礎、機關變更裁量基準時應如何處理信賴保護,或問違法的行政慣例是否仍有自我拘束效力。後者的答案方向與選項 A 相同:違法者不生自我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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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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