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訴訟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2. B受刑事有罪判決之被告,應有上訴救濟之機會,屬於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3. C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係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
  4. D有權利即有救濟,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皆享有訴訟救濟之基本權

正解 A — 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非屬立法形成自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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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為何,以及審判權歸屬是否屬於立法者的形成空間。

正解理由

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在於人民權利受侵害時能夠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並獲得有效救濟。至於訴訟事件應由哪一種法院審理,涉及審判權的分配與國家司法組織的建置,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屬立法者衡量案件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與司法資源後所得形成的事項,選項 A 把它列為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並否定立法形成自由,與實務見解不符,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對訴訟權核心內容所劃的界線。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訴訟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屬立法者得以法律為合理規定的事項。

  2. (B)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受刑事有罪判決的被告應有上訴救濟的機會,屬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3. (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與辯護制度即由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導出。

  4. (D)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權利受公權力侵害者應有訴訟救濟的途徑,此即有權利即有救濟。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先分辨爭點落在核心保障還是制度形成;
  2. 事實上選項 A 問的是審判權歸屬。
  3. 步驟二,核心保障的內容是接近法院與公平審判;
  4. 事實上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並不使人民喪失接近法院的機會。
  5. 步驟三,因此該事項落在立法形成的範圍。

記憶點

有沒有救濟屬核心保障;由哪一種法院救濟由立法者形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訴訟權的核心與周邊界線題,命題者把四個實務命題放在一起,其中三個是核心保障,一個是立法形成事項。

就要件拆解而言,訴訟權的保障可以拆成三層。第一層是接近法院的權利,即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國家應為其開啟法院之門;第二層是公平審判的程序要求,包括法定法官、對審、言詞辯論與辯護;第三層是有效救濟,即判決應能實際排除侵害。選項 D 講的是第一層,選項 C 講的是第二層,選項 B 講的則是刑事被告在第二層與第三層之間的上訴機會。至於審判權由哪一個法院系統行使,並不落在這三層之內,而是國家司法組織的安排。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是正當法律程序在我國憲法上最明確的落點,選項 C 所列的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與辯護制度,即由這一族要求推導而來。人身自由的程序保障與訴訟權的程序保障在考題裡經常交錯,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被剝奪自由的程序,還是進入法院之後的審判程序。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A 的成敗落在釋憲實務對立法形成空間的劃定。依實務見解,訴訟救濟應循的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的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與司法資源而為合理的規定;審判權歸屬即屬此類事項。這也說明為什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分軌、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的區分,並不當然構成對訴訟權的侵害。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三級三審是否為憲法所要求、第三審許可制或上訴利益門檻是否違憲,或問特別權力關係下對救濟途徑的限制應如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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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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