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2. B中華民國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立法者鑒於男女之生理上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3. C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即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
  4. D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者,得依法律規定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正解 A — 甲男因宗教信仰而不願使用武器,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准服替代役,故甲男因此免除服兵役之義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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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服兵役義務的憲法依據,以及替代役與免除兵役義務兩者的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把服兵役定為憲法上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則交由法律規定。替代役是立法者為兼顧宗教信仰、家庭因素或體位狀況所設的另一種履行方式,役男服替代役仍在履行兵役義務,並未因此脫離該義務,選項 A 把獲准服替代役說成免除服兵役之義務,與該條所定義務的性質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替代役是服兵役義務的另一種履行方式,甲男服替代役仍在履行《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所定的義務。

  2.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男子為徵集對象雖形成性別上的差別待遇,依實務見解係立法者考量生理差異所為的合理差別待遇。

  3. (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在實施徵兵制的國家,兵役義務即為達成國防目的的手段。

  4. (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既規定人民依法律服兵役,法律自得就體位不合格者設免役規定,因有痼疾不堪服役而依法免除兵役義務即屬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服兵役是憲法上的義務;
  2. 要件二,履行方式由法律規定;
  3. 要件三,替代役屬法律所定的履行方式之一。
  4. 事實上甲男獲准服替代役,仍在義務之內,並未免除。

記憶點

替代役是換一種方式服役,不是不用服役。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憲法上義務的基礎題,命題者用免除兩個字設陷阱,考的是替代役的法律性質。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該條有兩個要素:一是義務的存在,二是依法律。義務由憲法直接課予,內容與範圍則保留給立法者形成,包括徵集年齡、體位標準、役別種類、役期長短與免役緩徵的事由。替代役制度就是立法者在這個形成空間裡設計出來的役別之一,它改變的是服役的內容與場所,並未改變義務本身是否存在。

就易混淆概念對照而言,免役、禁役、緩徵與替代役是四件不同的事:免役是因體位或法定事由而不服現役,禁役是因特定刑事處分而不得服役,緩徵是延後徵集,替代役則是以非軍事性質的服勤取代軍事訓練與勤務。本題選項 A 把替代役與免役混為一談,選項 D 講的則是免役。兩個選項放在同一題裡,正是命題者要求考生分辨的重點。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B 涉及平等權的審查。《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性別是該條明文列舉的分類標準,以男子為徵集對象因而會面臨平等原則的檢驗。依實務見解,此一差別待遇係立法者考量生理上的差異與國防需求所為,尚未逾越立法形成的範圍。至於宗教理由能否免除兵役,依實務見解,宗教信仰自由並不使人民得據以拒絕履行憲法上的義務,立法者另設替代役正是對信仰所為的調和。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義務有哪些,答案是納稅、服兵役與受國民教育。《中華民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與第 20 條的體例相同,都用依法律三個字,這是租稅法律主義與兵役法律主義的共同依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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