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何者非屬憲法上之制度性保障?
- A學術自由
- B人身自由
- C地方自治
- D一般行動自由
正解 D — 一般行動自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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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制度性保障的概念,以及學術自由、人身自由、地方自治與一般行動自由四者的性質區別。
正解理由
制度性保障是指憲法對某一既存制度加以保障,立法者雖得形成其內容,但不得掏空其核心領域。地方自治即為典型:《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可見地方自治權受憲法保障並設有救濟途徑。一般行動自由則是個人自主決定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主觀權利,未以既存制度為保障對象,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並非制度性保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屬於制度性保障。學術自由所導出的大學自治,是憲法對大學這一制度的保障,立法者不得掏空其核心。
- (B)
屬於制度性保障。人身自由的保障連結法定程序與提審制度,依實務見解兼具制度性保障的性質。
- (C)
屬於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與自治權由《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所確立,並得依《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聲請憲法法庭救濟。
- (D)
非屬制度性保障。一般行動自由保障的是個人自己的行動選擇,沒有對應的既存制度。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問受保障的對象是制度還是個人自由;
- 事實上學術自由對應大學、人身自由對應法定程序與提審、地方自治對應地方自治團體。
- 步驟二,一般行動自由對應的是個人自己的行動選擇,因此不屬制度性保障。
記憶點
制度性保障保的是制度不被掏空;一般行動自由保的是個人想做就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基本權功能面向的分類題,命題者把三個常被歸入制度性保障的項目與一個純粹的個人自由放在一起。
就概念拆解而言,制度性保障的判斷有三個特徵:保障的對象是一個既存的、由法律形塑的制度;立法者對該制度的內容享有形成空間;而形成空間有底線,核心領域不得被廢棄或掏空。學術自由所導出的大學自治,保障的是大學這個組織;地方自治保障的是地方自治團體與其自治權;人身自由則連結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法定程序與提審制度。一般行動自由沒有對應的制度可言,它保障的是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自主決定要不要做某件事,因此屬於主觀公權利而非制度性保障。
就規範依據而言,地方自治的制度輪廓最清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以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為柱句,其第 1 款規定:「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救濟途徑則由《憲法訴訟法》第 82 條第 1 項提供。有主體、有內容、有救濟,制度性保障的要素齊備。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四個選項的分類都是釋憲實務與學說累積出來的,條文字面看不出來。這一族考題的解法是先問保障對象,再問有沒有核心領域的概念被提出來討論過。一般行動自由在實務上的討論集中在它受憲法概括條款保障的範圍,以及對它的限制應採何種審查密度,而不是它的核心領域為何,這正是它不被歸入制度性保障的線索。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婚姻與家庭、財產權、訴訟權、公務員制度是否屬制度性保障,或問制度性保障與基本權的客觀價值秩序功能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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