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之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 A行政院政務委員
- B審計長
- C考試委員
- D監察委員
正解 A — 行政院政務委員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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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與增修條文所定各機關人事任命程序中,哪些須經立法院同意。
正解理由
我國憲法上的人事同意權,體例上都寫成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的組成則不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至於政務委員,《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該條所定的程序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條文中沒有立法院同意這一段,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無須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所定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B)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C)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 (D)
須經立法院同意。《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看提名或提請的權人是誰;
- 事實上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其餘三者由總統提名。
- 步驟二,再看條文中有無同意權的設計;
- 事實上審計長、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的條文都有經立法院同意這一段文字,政務委員的條文沒有。
記憶點
總統提名加立法院同意是人事同意權的固定句型;政務委員走的是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人事同意權的體例題,考的是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任命程序逐一記清楚。
就要件拆解而言,人事同意權的規定有固定的三段結構:提名權人、同意權人、任命權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提名權人是總統,同意權人是立法院,任命權人是總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採同一體例,分別適用於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人事。行政院的政務委員則落在另一個體例:《中華民國憲法》第 56 條規定:「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提請權人是行政院院長,任命權人是總統,條文裡沒有同意權人。
就條文沿革而言,監察院的人事產生方式經過移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委員原由各省市議會等機關選舉產生,現改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司法院大法官亦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憲法本文原由監察院行使的同意權,因而改由立法院行使。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也曾設有同意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該條已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而停止適用,現制是總統直接任命。考生若記成舊制,本題會連帶判斷錯誤。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哪些人員的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固定清單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以及審計長;也常問這些人員的任期與能否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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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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