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若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此乃政治問題,非司法院大法官審查範圍
  2. B立法院於何時行使人事同意權,純屬國會自治事項,並不違憲
  3. C應許總統行使緊急處分權,先行任命監察委員,以免影響憲政體制之正常運行
  4. D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正解 D — 如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之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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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長期消極不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時,是否仍在國會自治所容許的範圍。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該項把人事同意權交給立法院,目的在使監察院得以組成並行使職權。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立法院於何時行使同意權固屬議事自主範圍,但若長期消極不行使,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憲政制度的完整遭受破壞,即為憲法所不許,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在釋憲實務對憲政制度完整性的要求。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人事同意權涉及憲法機關能否組成,依實務見解並非不受司法審查的政治問題。

  2. (B)

    敘述錯誤。行使時程雖屬國會自治,但依實務見解,長期消極不行使而破壞憲政制度完整者,已逾越自治界限。

  3.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就緊急命令設有規定,發動事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並應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與人事同意權的行使並非同一事項。

  4. (D)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長期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者,憲政制度的完整遭受破壞,為憲法所不許。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同意權是監察院得以組成的必要環節。
  2. 步驟二,再問不行使的後果;
  3. 事實上監察院因而無從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4. 步驟三,因此該不作為已影響憲政制度的完整。

記憶點

國會自治管的是何時行使;長期不行使到讓另一個憲法機關停擺,就不是自治問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憲法機關互動的爭議題,命題者把政治問題、國會自治與緊急命令三個可能的逃生口都放進選項,考的是考生能不能守住憲政制度完整性這個判準。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的職權由憲法直接賦予,而職權的行使以監察委員存在為前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則規定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與任期。兩項合起來形成一個鏈條:立法院同意、監察委員就任、監察院行使職權。鏈條中任何一環長期斷裂,末端的憲法職權就落空。

就權力分立的原理而言,權力分立不只是分工,也包含各憲法機關維持彼此運作的義務。國會自治的範圍及於議事程序、議事規則與議案排序,但自治的正當性來自它服務於憲政制度的運作;當自治的行使結果是使另一個憲法機關無從組成,自治本身就與它的目的相衝突。這也說明政治問題原則在此不能全面適用:政治問題原則所排除的是對政治價值選擇的實質審查,並不排除對憲政制度是否遭受破壞的審查。

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選項 C 觸及緊急命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仍須送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正處於消極不作為的狀態,以緊急命令代替同意權在制度上也無法自洽。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的內涵、機關爭議案件的聲請要件,或問總統得否以其他方式填補憲法機關的空缺。《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即為此類爭議所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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