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裁判違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聲請書應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 B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C凡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憲法法庭得受理之
- D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正解 B — 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憲法訴訟法上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包括聲請書應記載事項、受理門檻、聲請期間與大法庭裁定見解的處理。
正解理由
《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該項但書明文就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裁判留下聲請的途徑,選項 B 稱對於適用大法庭裁定見解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與該項但書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以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為柱句,其第 5 款規定:「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 (B)
敘述錯誤。《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就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裁判,設有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的規定。
- (C)
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 (D)
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確認聲請客體;
- 事實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的客體包括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
- 步驟二,再確認期間為六個月不變期間。
- 步驟三,最後看過渡規定;
- 事實上《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並未把援用大法庭見解的裁判排除在外。
記憶點
大法庭見解的裁判不是禁區,《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但書留了六個月的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憲法訴訟法的程序條文題,四個選項各對應一條,考的是條文的逐字記憶與但書的掌握。
就要件拆解而言,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的要件見《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可拆成四個要件: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客體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認有牴觸憲法。期間另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起算點是送達後翌日,性質是不變期間。
就受理門檻而言,《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同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這一組規定是憲法訴訟法用來過濾案件量的設計。
就條文沿革而言,憲法訴訟法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而來,裁判憲法審查是新增的案件類型。因為是新制,法律就過渡期間設有專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本文原則上排除舊案,但同項但書就已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的裁判開了一道六個月的窗口。選項 B 之所以錯,正是因為它讀了本文而漏了但書。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的客體差異、機關爭議案件的聲請要件,或問聲請書應記載事項的內容。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