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計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B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之
- C審計長完成決算審核後,至遲應於 3 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 D依職務性質,審計長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正解 D — 依職務性質,審計長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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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計長的產生程序、決算審核的法定期限,以及審計職務的獨立性。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審計權由監察院行使,其首長的產生則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審計長雖設於監察院,其職務性質是超然的財政審計監督,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審計長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隨執政黨的更迭而進退,故選 D。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釋憲實務對審計職務性質的說明。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所定的提名權人是總統,並非監察院院長。
- (B)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所定的同意權人是立法院,並非監察院。
-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三個月的起算點是行政院提出決算之時,而不是審核完成之後。
- (D)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審計長職司超然的審計監督,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
涵攝步驟
- 步驟一,先讀《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確定提名與同意的主體。
- 步驟二,再讀《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確定期限的起算點與報告的送交對象。
- 步驟三,最後由審計職務的性質判斷其任期是否隨政黨輪替而變動。
記憶點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三個月自行政院提出決算起算;審計長不隨政黨進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審計制度的條文題,三個選項可以直接由憲法條文排除,一個選項要靠釋憲實務。
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04 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該條有三個要素:機關歸屬是監察院、提名權人是總統、同意權人是立法院。《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規定:「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該條的三個月是完成審核並提出報告的總期限,起算點是行政院提出決算之時,送交對象是立法院。選項 C 把起算點挪到審核完成之後,是典型的偷換起算點題型。
就權限歸屬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原有的同意權已被移除,審計權則保留。這說明審計長雖設於監察院之下,其功能是財政監督而非人事同意,也解釋了為什麼審計長的任命由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掌預算,而審計是預算執行的事後檢驗。
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選項 D 的依據不在條文。依實務見解,審計長職司國家財政收支的超然審計,其職務性質要求獨立於政治部門的更替之外,因此不隨執政黨更迭而進退。這一點與監察委員的獨立性要求同屬一個思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兩者都是把特定職務從政黨政治的循環中抽離出來。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審計長的任期年限、決算的提出主體與審核報告的送交對象,或問監察院與立法院在財政監督上的分工。《中華民國憲法》第 105 條所定的送交對象是立法院,這一點常被誤記為監察院。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