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確認訴訟之標的?

  1. A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2. B確認當事人是否屬於某公法人之會員
  3. C確認某筆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4. D確認當事人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正解 A — 確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無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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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所定確認訴訟之標的範圍,以及法規命令不得作為確認訴訟標的。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依該項文字,得為確認訴訟標的者,為行政處分之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以及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三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法規命令,並非行政處分,也不是具體的公法上法律關係,(A) 因而不屬確認訴訟之標的,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非確認訴訟之標的,為本題答案。法規命令之效力爭議循法規範審查之途徑處理,不在《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之標的類型內。

  2. (B)

    屬確認訴訟之標的。當事人是否為某公法人之會員,是一個具體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問題。

  3. (C)

    屬確認訴訟之標的。某筆土地有無公用地役關係,同樣是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

  4. (D)

    屬確認訴訟之標的。《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國籍之有無為公法上身分關係,得以確認訴訟確認之。

涵攝步驟

  1. 先讀出《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的三類標的;
  2. 再判斷各選項的爭議客體是行政處分、公法上法律關係,還是抽象法規範。
  3. (B)(C)(D) 都落在公法上法律關係,(A) 則是抽象法規範。

記憶點

確認訴訟確認的是處分與法律關係,不是法規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確認訴訟的成立要件有二:標的須屬《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之類型,且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抽象法規範的效力不在該項所列類型之內,是本題的判準所在。

二、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該項把確認訴訟定位為補充性訴訟類型,並以但書把確認處分無效之訴排除在補充性之外。考題常把補充性與標的適格混在一起問,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程序前置。《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確認處分無效之訴另有向原處分機關先行請求的前置程序,這一點與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訴不同。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第 3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訴訟類型並列於此,而《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概括條款則把行政訴訟的射程定在公法上爭議。至於法規範的效力爭議,另有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與憲法法庭之法規範審查作為對應途徑。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確認訴訟題先問標的是行政處分、公法上法律關係,還是抽象法規範;再問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後問補充性是否構成障礙。三個層次依序檢查,本題四個選項就會在第一層分出高下。另須注意,公法上法律關係涵蓋身分、資格與地位等各種型態,並非以財產關係為範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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