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立大學依法解聘其教師甲,並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甲對上開解聘及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不服而提起救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就解聘,得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2. B甲就解聘,得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3. C甲就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得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
  4. D甲就 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正解 D — 甲就 1 年管制期間,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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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立大學解聘教師與併予議決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時,救濟途徑與原處分機關之認定。

正解理由

本題明示依司法實務見解作答,其分辨點不在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的條文字面,而在教師救濟制度中對解聘與管制期間分別定性的實務見解:解聘由學校作成並循教師救濟途徑處理,而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管制,係由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所為之處分,教師不服時得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D) 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不正確。甲就解聘部分之救濟途徑,依實務見解並非直接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2. (B)

    敘述不正確。解聘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處分,救濟途徑應循撤銷爭訟,而非以教育部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3. (C)

    敘述不正確。1 年不得聘任之管制既屬處分,同樣受《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補充性之限制,不得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為之。

  4. (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制期間之處分既由教育部作成,甲得以之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涵攝步驟

  1. 先把解聘與管制期間拆成兩個標的;
  2. 再分別認定作成處分的機關;
  3. 最後套用各自的救濟途徑。

記憶點

解聘與管制期間分開看,管制期間的原處分機關是教育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難點在標的的拆解。同一次議決裡包含解聘與一定期間不得聘任兩個部分,兩者的作成機關與救濟途徑並不相同;考生若把兩者當成一個處分,四個選項就分不出高下。

二、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把確認訴訟定位為補充性訴訟,本文與但書分別處理原則與例外。本題 (B)(C) 都是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為手段,而爭議標的是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得循撤銷爭訟解決,因此補充性的限制在此發生作用。

三、訴願的一般規定。《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把訴願的客體定在行政處分,《訴願法》第 4 條柱句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再依作成處分機關的層級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的認定因此是判斷訴願管轄的前提,本題 (D) 正是在問這一層。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教師之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以及併予議決之一定期間不得聘任,其程序要件、核准機關與救濟途徑另定於教師相關法制,並由司法實務就其定性作成見解;此部分之具體規定,詳見教師法制之相關規定。本題的分辨點即落在該處,而不在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的文義。

五、訴訟類型的選擇。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標的,並以踐行訴願為前提;確認訴訟則以處分無效或法律關係存否為標的,並受補充性的限制。本題 (B)(C) 都選擇了確認訴訟,而爭議標的既是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處分,撤銷爭訟即為可行途徑,補充性因此發生作用。

六、作答的檢驗順序。教師救濟的題目,先把議決內容拆成各個獨立的標的;再逐一認定作成處分的機關;接著判斷應循的救濟程序;最後才選訴訟類型。四個步驟依序處理,選項間的細微差異就會顯現。本題把解聘與管制期間放在同一組選項中交錯出題,正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把兩者拆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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