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5 題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A 公司於3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並於處分書中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予以強制執行。A 公司逾期未拆除,且未提出任何異議。關於此類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加計行政成本全額向 A 公司追償
  2. B主管機關應先對 A 公司處以怠金,若 A 公司仍不履行,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3. C主管機關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負責拆除該違建
  4. D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 A 公司預先繳納

正解 D — 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 A 公司預先繳納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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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方法,特別是《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之代履行及其費用。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拆除違建屬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以估計數額命義務人先行繳納,(D) 與此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費用之處理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是估計數額命繳納,並於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本選項所稱之加計行政成本全額追償,超出該項文字。

  2. (B)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該項把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並列,未設先處怠金始得直接強制之順序要求。

  3. (C)

    錯誤。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由執行機關為之,不必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執行處拆除。

  4. (D)

    正確。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 A 公司負有拆除違建之行為義務且處分書已載明強制執行意旨,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要求;
  2. 再認定拆除得由他人代為履行,故適用第 29 條之代履行;
  3. 費用則依第 29 條第 2 項估計後命其繳納。

記憶點

拆違建走代履行,費用先估計再多退少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代履行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負有行為義務,二是逾期不履行,三是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本題處分書已明確告知逾期將予強制執行,程序前提具備。

二、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的並列。《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怠金的適用對象是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代履行的適用對象則是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兩者的適用範圍由行為義務的性質決定。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處執行,行為義務則由執行機關自行執行,兩條的執行主體不同,是本題 (C) 的誘答來源。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代履行費用的性質在實務上被定性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不繳納時再回到《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的軌道移送執行;另一個常考角度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聲明異議。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行為義務的執行題,先問義務內容是行為或不行為,再問該行為能否由他人代為履行;能者走代履行,不能者走怠金。接著問費用如何處理,最後問不服時的救濟途徑。本題把四個選項分別放在費用範圍、方法順序、執行主體與費用預繳四個點上,正是這個檢驗順序的完整演練,也是歷年在這一區塊最常見的出題方式;考生若把代履行與怠金的適用對象記混,四個選項就會失去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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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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