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 ,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正解 C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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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請求調整遭拒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調整請求權是契約關係內部的請求權,機關函覆拒絕調整是契約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人民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課予義務訴訟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為內容,而本件所求者為機關在契約關係中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
- (B)
錯誤。情事變更之調整請求得以給付訴訟直接達成目的,另行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欠缺必要性。
- (C)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 (D)
錯誤。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標的,機關拒絕調整之函覆並非行政處分,無從撤銷。
涵攝步驟
- 先定性機關函覆的法律性質為契約上之意思表示;
- 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後段就公法上契約所生之給付選擇一般給付訴訟;
- 最後確認請求內容是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
記憶點
行政契約的調整爭議走一般給付訴訟,求的是意思表示不是處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1 項的調整請求權有三個要件:契約締結後發生情事變更、該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三者具備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不能調整時始得終止契約,順序寫在同一項裡。
二、機關與人民地位的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機關一方另有維護公益的單方權能,並以補償為代價。《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第 4 項規定:「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立法者就補償金額之爭議明白指向給付訴訟,這也是本題結論的體系支撐。
三、訴訟類型的分工。《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依法申請之案件遭駁回而請求作成處分的情形,前提是機關的駁回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本件的函覆是契約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因此走不到課予義務訴訟。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行政契約關係中機關所為之表示是否為行政處分,向來是實務的爭點,最高行政法院採取以契約關係內部之意思表示定性的見解,本題即以此為分辨點;條文本身並未就函覆的性質直接規定。
五、作答的檢驗順序。行政契約的爭議題,先確認契約性質確為行政契約;再判斷機關的表示是行政處分還是契約上的意思表示;接著依訴訟類型的分工選擇途徑;最後檢查有無先行程序的要求。四個步驟走完,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的分界就會清楚。
六、易混淆制度的並列。《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自願接受執行的約款把契約本身變成執行名義,與本題所問的調整請求分屬不同階段,考題常把兩者放在一起測驗。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