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判權之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法院對人民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認無審判權而屬於刑事法院之審判權時,得逕予裁定駁回其訴
- B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應聲請大法官就審判權爭議作成統一解釋
- C依現行制度,難以區分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或私法時,當事人可以合意定審判權之歸屬,受理之法院受其拘束,不得再依職權審查審判權之有無
- D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正解 D — 行政法院受理訴訟認無審判權,以裁定移送民事法院審理,該裁定確定後,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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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判權爭議之處理,包括移送、裁定羈束與指定管轄法院之機制。
正解理由
現行制度就審判權爭議採取移送與指定管轄並行的設計:受移送法院如認其亦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隸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回去。(D) 所述之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民事法院、民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而向最高法院請求指定,即為此一機制的具體操作,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可知以裁定駁回之前提是不能依法移送,而非一經認無審判權即得駁回。
- (B)
錯誤。審判權爭議依現制交由終審法院以指定管轄法院的方式解決,而不是聲請大法官作成統一解釋。
- (C)
錯誤。審判權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因當事人合意而受拘束。
- (D)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涵攝步驟
- 先確認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時的處置順序:能移送者移送,不能移送者始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定駁回;
- 再看受移送法院亦認無審判權時,改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
記憶點
能移送就移送,兩邊都推就交終審法院指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的兩層設計。審判權爭議的處理分成兩層:第一層是移送,把訴訟送到有審判權的法院;第二層是指定,當受移送法院也認為自己沒有審判權時,由終審法院出面指定,避免訴訟在不同審判系統之間來回被推。本題 (D) 描述的就是第二層。
二、行政訴訟法上的接點。《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裁定駁回的條件寫成兩個要素並列: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且不能依法移送。兩個要素同時具備才駁回,這正是 (A) 失真之處。與之對照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該條處理的是先決問題的分工,與審判權歸屬的爭議屬不同層次。
三、停止訴訟程序的其他情形。《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同樣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事由是法規範違憲審查的聲請,與審判權爭議的停止並不相同,考題常把兩者交錯出題。
四、本題的法源位置。審判權爭議之移送、羈束效力與指定管轄法院之程序,規定於法院組織之相關法制,而非行政訴訟法本身;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即在該處,考生宜一併對照記憶。
五、當事人不得以合意變更審判權。審判權涉及國家審判權限在不同審判系統間的分配,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土地管轄得由當事人合意定之並不相同。《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該款處理的是管轄,與同項第 1 款所處理的審判權被分寫成不同款,正說明立法者把兩件事分開。
六、作答的檢驗順序。審判權爭議題先問受訴法院有無審判權;有爭議時先問能否移送;移送後再問受移送法院的處理;最後問誰有權作終局的認定。四個步驟走完,本題四個選項的正誤就會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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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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