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 B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 C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 D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正解 A — 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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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機關誤撥款項後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與下命處分之作成權限。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該項所賦予的下命權限,以同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為前提。《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本件甲機關是因作業疏失誤撥款項,屬行政事實行為,並無授益處分可資撤銷或廢止,故不落入該條之射程,甲雖取得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仍不得逕以下命處分命乙返還,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
- (B)
錯誤。作成書面下命處分需有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3 項之權限以同條第 1 項之情形為前提,本件不具備該前提。
- (C)
錯誤。《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移送執行須有執行名義,本件並無得為執行名義之處分或裁定。
- (D)
錯誤。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所生之爭議為公法上爭議,其訴訟途徑為行政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起訴。
涵攝步驟
- 先定性誤撥款項為行政事實行為;
- 再檢驗《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的前提是否具備;
- 前提不具備,第 3 項的下命權限即無從發動。
記憶點
沒有授益處分可撤銷,就沒有下命返還的處分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的適用前提有二:受領之給付來自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且該處分經撤銷、廢止、條件成就而溯及失效或經確認無效。誤撥款項欠缺第一個前提,因此整條的射程都構不到。
二、程序上的節制。《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立法者在賦予機關下命權限的同時,也在後面加上未確定前不得移送執行的節制。本題 (C) 之所以失真,除了欠缺執行名義之外,也與這一層節制的方向相反。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柱句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撤銷授益處分是第 127 條發動的前一步;本件根本沒有處分可以撤銷,因此兩條都用不上。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行政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在缺乏明文的下命權限時應循訴訟途徑行使,此為實務所採的立場;條文本身並未就行政事實行為所生之不當得利設專條。
五、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途徑。行政機關對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時,若無法律賦予其以下命處分形成執行名義的權限,即應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反過來,人民對機關請求返還時,同樣循行政訴訟途徑。兩個方向的請求都落在公法上爭議的範圍內,這也是 (D) 失真的原因。
六、作答的檢驗順序。誤撥款項題先問撥款行為的法律性質;再問有無授益處分可資撤銷或廢止;接著問機關有無作成下命處分的法律依據;最後問有無執行名義得以移送執行。四個步驟依序檢查,(B)(C)(D) 的失真點就會分別浮現,而 (A) 之所以正確,正是因為它把請求權的存在與處分權限的欠缺分開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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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