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領土割讓後,被割讓領土上人民之國籍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被割讓領土之人民於喪失讓與國國籍後,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2. B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不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
  3. C被割讓領土之人民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並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而擁有雙重國籍
  4. D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擇一權利

正解 D — 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擇一權利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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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領土割讓時,被割讓領土上居民之國籍歸屬與國籍選擇權。

正解理由

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關於國家繼承與居民國籍之實踐,屬國際條約與國際習慣法之範疇,而非我國國內法律之條文。在領土割讓的情形,被割讓領土上居民與讓與國之間的國籍聯繫並不因主權移轉而當然消滅,也不因此當然取得受讓國之國籍;十九世紀以來的割讓條約通常設有國籍選擇權條款,於一定期間內讓居民選擇保有讓與國國籍或取得受讓國國籍,選擇保有原國籍者通常須遷出被割讓之領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本選項以喪失讓與國國籍為前提,使居民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忽略了割讓條約通常保留給居民之選擇機會,敘述錯誤。

  2. (B)

    本選項使居民一律繼續保有讓與國國籍而不取得受讓國國籍,與割讓後居民得選擇取得受讓國國籍之實踐不符。

  3. (C)

    本選項使居民同時保有讓與國國籍並當然取得受讓國國籍而形成雙重國籍,割讓條約設置選擇權條款所欲避免者,正是此種國籍衝突狀態,敘述錯誤。

  4. (D)

    被割讓領土之人民,通常被賦予取得受讓國國籍或保有讓與國國籍之擇一權利,此即國籍選擇權,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領土發生割讓;
  2. 要件二為割讓條約設有選擇權條款;
  3. 要件三為居民於條約所定期間內作成選擇;
  4. 三者具備,居民之國籍即依其選擇而定。

記憶點

領土割讓後的國籍問題,答案通常是選擇權,而不是當然取得或當然保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問的是國家繼承法上的居民國籍問題,屬於國際公法與國籍法交錯的地帶,而決定答案的規範來自條約實踐,不是任何一部國內法律的條文。

第一,問題的結構。領土割讓會同時牽動兩個法律關係:一是領土主權由讓與國移轉給受讓國,二是原本居住其上的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國籍聯繫。前者在割讓條約生效時即告完成,後者則沒有辦法用同一個時點一次解決,因為國籍涉及個人的身分與忠誠,各國實踐上都不願意純以領土移轉的事實強加國籍於個人。

第二,選擇權條款的內容。典型的割讓條約會規定:被割讓領土上之居民自條約生效之日起於一定期間內,得聲明保有讓與國之國籍;未於期間內聲明者,視為取得受讓國之國籍;已聲明保有原國籍者,通常負有於一定期限內遷出該領土之義務,並得處分其不動產。這三層安排合起來,正好對應選項 D 所說的擇一權利。

第三,四個選項的分類方式。選項 A 與選項 B 是兩個極端:一個讓國籍隨領土自動更換,另一個讓國籍完全不動;選項 C 則是把兩者相加而形成雙重國籍。國際實踐選擇的是第四種作法,也就是把決定權交給個人,並以期間與遷出義務加以節制,避免國籍長期不確定。

第四,容易混淆之處。國籍選擇權處理的是割讓時既有居民的身分歸屬,與受讓國事後依其國內法辦理歸化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歸化是受讓國單方的國內法決定,選擇權則是條約課予兩國的義務。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與國家繼承對條約、債務、國有財產之效力併同出題,也常以無國籍的避免作為切入角度。近年的命題也會結合當代國際法對個人權利的重視,強調國籍變動不得使個人陷於無國籍,並要求國家在領土變動時採取合理措施保障居民之既有身分與財產,這個方向與選擇權條款的設計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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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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