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
- A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一輛德國製之汽車,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 B我國人甲於日本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棟位於新竹之房屋,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 C我國人甲在臺南開車不慎,撞傷日本人乙,乙於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D我國人甲在日本收養日本人乙,收養後甲、乙長期居住於我國,關於該收養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正解 A — 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一輛德國製之汽車,後因該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於我國法院進行訴訟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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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民事事件之判斷,也就是一個民事法律關係要具備什麼樣的連結因素,才會啟動選法程序。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該法以涉外民事為其適用對象,至於什麼是涉外,該條並未定義;學說上認為,一個民事法律關係在當事人之國籍或住所、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連結因素之中,有涉及外國者,即具涉外性而須依該法決定準據法。選項 A 之買賣,當事人雙方均為我國人,締約地在新竹,其與外國之關聯僅止於汽車之製造國。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我國人甲於新竹向我國人乙購買汽車,當事人與行為地均在我國,汽車製造於德國一事,並非該買賣契約成立生效所繫之連結因素,本選項非屬涉外民事事件。
- (B)
我國人甲於日本向我國人乙購買房屋,其法律行為地在日本,行為地已涉及外國,屬涉外民事事件。
- (C)
我國人甲撞傷日本人乙,當事人之一方為外國人,其國籍已涉及外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本件仍須依該條決定準據法,屬涉外民事事件。
- (D)
我國人甲在日本收養日本人乙,被收養人為外國人且行為地在日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本件仍須依該項決定準據法,屬涉外民事事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該事件之連結因素有指向外國者;
- 本件選項 A 之當事人與行為地均在我國,汽車之製造國不在其列;
- 故不具涉外性。
記憶點
涉外性看的是當事人、行為地、事實發生地與標的物所在地,不是商品的產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這一題是國際私法的入口題:先確定案件有沒有涉外性,才有選法的問題,否則直接適用我國實體法即可。
第一,涉外性的判斷方法。學理上把涉外因素分成三類:主觀連結因素,例如當事人之國籍、住所、居所;客觀連結因素,例如法律行為地、事實發生地、標的物所在地、履行地;以及程序上的因素,例如當事人合意選擇外國法。只要其中之一指向外國,該民事事件即具涉外性。選項 A 的關鍵在於,汽車的製造國是商品的來源,並不是該買賣契約成立生效所依附的任何一個連結因素。
第二,條文結構的位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這一條同時交代了適用對象與法源順序,是全部選法規則的總則。它並沒有把涉外的定義寫成一個列舉式的要件清單,因此涉外性的判斷只能回到該法律關係本身所具有的各項連結因素上去看,這也是本題必須逐一檢視四個選項法律關係類型的原因。
第三,逐一對照選法規則。侵權行為的選法規則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其連結因素為侵權行為地,並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調整;收養的選法規則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其第 1 項以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之本國法為準。選項 D 的被收養人乙為日本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所用的本國法這個連結因素因此直接指向外國。選項 C 則不同:本件的侵權行為地在臺南,也就是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5 條本文所用的連結因素並未指向外國,該選項的涉外性來自當事人一方乙為日本人,也就是國籍這個主觀連結因素。可見涉外性的有無,看的是該法律關係全部連結因素中有沒有指向外國者,而不以該類法律關係自己的選法規則所使用的那一個連結因素為限——這一層不是條文寫出來的,而是學說上的判斷。
第四,容易混淆之處。選項 B 的房屋位於新竹,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全部連結因素都在我國,但契約是在日本締結的,行為地這個客觀連結因素已經指向外國;不動產所在地在我國,影響的是準據法的推定,而不是涉外性的有無。
第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一考點常以外國公司在我國之交易、我國人在外國締結之婚姻、或涉及外國法人之侵權事件出題,判斷方法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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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