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80 題

民法關於主權利與從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3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2. B以留置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留置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留置權者,其留置權消滅
  3. C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4. D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正解 D — 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其質物取償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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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擔保物權與其所擔保債權之從屬性,以及消滅時效完成後擔保物權之命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以質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縱經時效消滅,質權人仍得就質物取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該條所定之期間為五年,本項寫為 3 年,敘述錯誤。

  2. (B)

    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縱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留置物取償,《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為留置權另設 5 年不行使即消滅之效果,方向相反,敘述錯誤。

  3. (C)

    《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該項設有但書,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之權利即不隨同移轉,本項稱一律隨同移轉,漏未計入但書,敘述錯誤。

  4. (D)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時效消滅後,仍得就質物取償,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有主權利與從權利之結合,本件為債權與抵押權、留置權、質權;
  2. 要件二,主債權之請求權須已罹於消滅時效;
  3. 要件三,依《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債權人仍得就擔保物取償;
  4. 要件四,抵押權另受《民法》第 880 條五年期間之限制。
  5. 涵攝結果,(D) 符合第三要件而正確。

記憶點

《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給了擔保物權一條時效之外的活路,而《民法》第 880 條又替抵押權加了一道五年的門。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消滅時效只消滅請求權,不消滅權利本身,這是民法總則時效一節的基本立場,《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則把這個立場落實到擔保物權上:主債權的請求權雖然罹於時效,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其立法理由在於擔保物權的價值來自於支配特定標的物,若因主債權罹於時效即一併消滅,債權人先前設定擔保所投入的信賴便完全落空。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45 條的射程有兩個界線。第一個界線在同條第 2 項,該項就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的各期給付請求權排除適用,避免債權人以擔保物權無限延長利息的請求。第二個界線在《民法》第 880 條,該條為抵押權另設五年的除斥期間,抵押權人於主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不實行抵押權,抵押權即歸消滅。這兩條的關係是原則與限制:《民法》第 145 條給出通則,《民法》第 880 條僅就抵押權加設期限。本題 (A) 把五年寫成三年、(B) 把這道五年的門搬到留置權,都是在測驗考生有沒有把兩條的射程分清楚。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將《民法》第 928 條第 1 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與《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並列。兩者都以占有為要件,差別在於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且須有牽連關係,質權則出於設定行為。

就 (C) 所涉的從屬性而言,債權讓與時擔保與從權利隨同移轉,是為了避免受讓人取得一個赤裸的債權而使擔保落空。但《民法》第 295 條第 1 項的但書把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之權利排除在外,例如專為讓與人設定而具有屬人性的權利。命題者在選項中加上一律二字,正是要把但書抹掉;凡是看到一律、均、全部這類全稱用語,回頭找但書幾乎是最有效率的檢查動作。同條第 2 項並就未支付之利息設有推定隨同移轉的規定,是這一條常被忽略的第二層。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 (C) 的從屬性改考保證債務是否隨同移轉,或問利息債權是否適用《民法》第 14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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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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