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之甲,由其父母任監護人。某日,甲於公園中遊玩,在垃圾桶中發現一台無人所有之玩具飛機,遂拾起把玩許久。嗣後,就讀國小三年級之乙見狀,便央求甲將該玩具飛機贈送於己,甲便欣然同意。甲隔日再於公園遇見乙,兩人便共同玩著射飛機,遊玩間,孰料玩具飛機不慎飛射撞上坐在公園休息之遊民丙,丙頭部因此受傷,而向兩人之父母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拾得玩具飛機據為己有,屬一事實行為,故甲取得該玩具飛機之所有權
- B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 C甲、乙二人遊玩間因飛機誤射而令丙頭部受傷,原則上屬甲、乙兩人共同侵害丙之身體健康權
- D甲、乙與其二人之父母原則上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B — 甲贈與乙玩具飛機之行為,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故該贈與契約有效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0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贈與之效力,以及先占、共同侵權與法定代理人責任。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甲既受監護宣告,其所為之贈與意思表示不生效力。又《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該例外係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設,(B) 以受贈人乙純獲利益反推契約有效,把檢驗對象放錯在乙而非甲,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甲拾得無主之玩具飛機並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係先占之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本項敘述正確。
- (B)
贈與契約因甲無行為能力而不生效力,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15 條與第 77 條所示,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之答案。
- (C)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乙共同射飛機致丙受傷,原則上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與其父母原則上對丙負賠償責任,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贈與人須有為法律行為之資格,甲欠缺;
- 要件二,《民法》第 77 條但書之例外以行為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前提;
- 要件三,乙雖得單獨受贈。
- 涵攝結果,障礙落在甲這一端,贈與契約不因乙純獲利益而有效。
記憶點
純獲法律上利益的例外救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那一方;贈與人若無行為能力,這個例外救不到契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行為能力、事實行為與侵權責任三個領域壓在同一個案例上,命題的軸線是行為能力究竟在哪些場合才發生作用。就沿革而言,民國 97 年民法總則修正將原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增訂輔助宣告,《民法》第 15 條的文字隨之調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但其法律效果與修正前並無不同。
要件拆解上,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分界是本題 (A) 與 (B) 的共同軸心。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贈與屬雙方法律行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各自都要通過行為能力的檢驗。事實行為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先占所需的僅是事實上的占有與所有之意思,這裡的所有之意思是一種事實上的支配意欲而非效果意思,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也能取得所有權。這個區辨也適用於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發見與加工。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值得把《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第 1 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分界,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第 2 項則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這是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免責條款。同條第 3 項另設衡平責任,法院得斟酌雙方經濟狀況命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
本題 (B) 的命題手法值得單獨拆解。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成立需要兩個意思表示,因此行為能力必須就雙方分別檢驗。選項的文字先寫對乙而言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接著就跳到該贈與契約有效,中間跳過了贈與人甲這一端;考生若順著選項的敘述走,很容易在確認乙這端沒有問題之後就停下來。應對這類題型的方法,是拿到雙方行為的題目時先畫出兩端,逐端檢查行為能力,再看有沒有例外規定可以救。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此時贈與契約即回到《民法》第 77 條但書的判斷;或把玩具飛機改為他人遺失之物,測驗先占與遺失物拾得的分界;也常結合《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的慰撫金,問丙得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