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商品一批轉賣於丙,甲、乙雙方約定付款之期限為:「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嗣後,丙因經營不善倒閉而未能支付貨款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之約定,不影響雙方之買賣契約之效力,乙仍得隨時請求甲付款
- B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條件,因丙倒閉致條件不成就,乙不得請求甲付款
- C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
- D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即對乙負給付遲延責任
正解 C — 丙之付款為甲付款於乙之不確定期限,於丙倒閉時,甲應付款於乙之清償期屆至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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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於期限確定不能到來時清償期是否屆至,以及遲延責任之發生。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15 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甲、乙約定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係以丙付款之時點決定清償期,屬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丙因倒閉而確定不能付款時,依實務見解該期限即視為屆至,甲之清償期到來,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甲、乙既有前述約定,即屬《民法》第 315 條所稱契約另有訂定,乙不得隨時請求付款,本項敘述錯誤。
- (B)
丙是否付款雖不確定,惟依約定文義,當事人所決定者為甲付款之時點而非契約效力之發生,該約定屬期限而非條件,本項以條件不成就否定乙之請求權,敘述錯誤。
- (C)
丙倒閉時甲之清償期屆至,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15 條及實務見解所示,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於期限屆至後,仍須經催告始生遲延責任,本項稱甲應即負給付遲延責任,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定性該約定為條件或期限,當事人所定者為付款時點,屬期限;
- 要件二,該期限為不確定期限;
- 要件三,期限確定不能到來時,依實務見解視為屆至;
- 要件四,遲延責任依《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前段仍以催告為必要。
- 涵攝結果,(C) 落在第三要件而正確,(D) 略去第四要件。
記憶點
不確定期限確定不會到來時,清償期就到了;但要不要負遲延責任,還得看有沒有催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附款的定性是民法總則與債編通則的交界地帶,本題四個選項恰好把條件、期限與遲延三個節點串起來。就定性而言,條件與期限的分界不在於事實是否確定發生,而在於當事人賦予該事實何種功能:使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者為條件,僅決定履行時點者為期限。本題約定的文字是丙付款於甲後甲應立即支付貨款於乙,這句話並未使買賣契約的效力繫於丙的付款,而只是替甲的付款義務指定一個時點,因此屬期限而非條件。這也是 (B) 錯誤的關鍵。
不確定期限指的是將來確定會到來、但何時到來不確定的事實,例如某人死亡。丙付款嚴格說來連是否到來都不確定,屬於實務上常見的介於條件與期限之間的約定。依實務見解,此種約定仍以期限論,並在該事實確定不能發生時,認為清償期即已屆至;其理由在於不使債權人的請求權因第三人的財務狀況而永久停擺,否則債務人只要主張期限未到就能無限期拖延。
要件拆解上,清償期屆至與遲延責任是兩件事。《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就給付有確定期限者,規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 2 項則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要求債權人先為催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並將起訴送達訴狀、送達支付命令等行為與催告等同視之;第 3 項再就催告定有期限者,規定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附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在遲延的判斷上比照無確定期限處理,因此仍須催告。此外《民法》第 230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則是遲延責任的免責出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約定改寫成丙付款時甲始負付款義務,測驗條件與期限的分界;也常結合《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問甲若故意阻止丙付款時應如何處理。此外,清償期的認定同時牽動消滅時效的起點,因為請求權何時可行使正繫於清償期是否到來,這一層連動也是常見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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