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屋出租於乙,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並由乙交付 5 萬元押租金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消滅,押租金契約原則上不隨同消滅
- B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
- C押租金具有擔保租賃債務之功能,屬於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
- D押租金契約原則上為諾成契約
正解 B — 押租金與租賃契約為個別獨立之契約,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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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押租金契約之法律性質,及其與租賃契約之關係。
正解理由
押租金係承租人為擔保租賃債務而交付於出租人之金錢,《民法》就押租金未設明文;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為從屬於租賃契約之要物契約,惟租賃契約本身之成立並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於當事人就租賃物與租金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已成立,與押租金是否交付無涉,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押租金契約雖與租賃契約各自獨立,惟依實務見解其具有從屬性,租賃契約消滅時押租金契約原則上隨同消滅,本項稱原則上不隨同消滅,敘述錯誤。
- (B)
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各自獨立,租賃契約之成立不以押租金之交付為要件,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
- (C)
押租金之擔保作用出於當事人之約定,而依物權法定原則,物權之種類與內容應依法律或習慣定之;押租金既非法律所定之擔保物權類型,本項稱其屬民法上法定擔保物權,敘述錯誤。
- (D)
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以金錢之現實交付為成立要件,屬要物契約而非諾成契約,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租賃契約以當事人就租賃物與租金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甲、乙就 A 屋與每月 4 萬元租金合意即已成立;
- 要件二,押租金契約以金錢之交付而成立,乙交付 5 萬元始成立;
- 要件三,押租金契約從屬於租賃契約。
- 四個選項逐一對照,僅 (B) 相符。
記憶點
租賃靠合意就成立,押租金要錢交出去才成立,兩份契約各自獨立而押租金那一份跟著租賃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押租金是實務上極常見卻未見於民法條文的制度,本題的分辨點因此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長期形成的定性。就體系定位而言,民法債編租賃一節就租金、押租金以外的擔保並未設有專條,押租金的法律關係是由當事人依契約自由所創設,再由法院透過裁判逐步型塑其性質。
依實務見解,押租金契約具有三個特徵。第一是要物性,押租金契約以金錢的現實交付為成立要件,僅有交付的合意而未實際交付者,該契約尚未成立,這是 (D) 錯誤的理由。第二是從屬性,押租金契約的目的在於擔保租賃債務,其存續繫於租賃關係,租賃契約消滅時押租金契約原則上隨同消滅,出租人應於扣除承租人所欠租金及損害賠償後返還餘額,這是 (A) 錯誤的理由。第三是獨立性,押租金契約與租賃契約各自成立,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不以押租金的交付為要件,這正是 (B) 之所以正確。要物性與從屬性、獨立性並不衝突:獨立性講的是兩份契約各有其成立要件,從屬性講的是效力上的牽連。
至於 (C),物權法定原則要求物權的種類與內容依法律或習慣定之,押租金既是當事人依契約所生的金錢擔保,其法律關係屬債之關係,出租人取得的是金錢所有權與返還義務,並非就特定標的物取得優先受償的支配權,因此不能稱為法定擔保物權。與之對照的是《民法》第 445 條第 1 項所定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其成立要件與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置於該不動產之物得予留置,才是真正的法定擔保物權。
押租金的返還時點與範圍也是常見的延伸問題。依實務見解,出租人於租賃關係消滅並收回租賃物後,應返還押租金,其得扣除的範圍包括承租人積欠的租金、水電費以及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生的損害賠償;未扣抵的餘額則負返還義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結合《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的買賣不破租賃,問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押租金返還義務是否隨同移轉;或問押租金與違約金、保證金在性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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