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臺南市某歐洲進口傢俱公司,乙之女兒即將結婚,婚後住在臺北市,乙到甲公司門市部購買並指定 A 進口傢俱為其女兒嫁妝,甲公司表明該公司在臺南市是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無送外縣市之服務。經甲與乙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由甲委託並交付 A 傢俱於丙貨運公司運送。運送途中,因為高速公路連環車禍,該批傢俱因此滅失,對此連環車禍,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該進口傢俱於運送途中車禍,致 A 傢俱滅失,屬給付不能
- B依民法第 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 C在甲將傢俱交付於丙貨運公司運送時,A 傢俱滅失之風險已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返還價金
- D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車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正解 B — 依民法第 373 條有關危險負擔之規定,A 傢俱滅失之風險尚未移轉於乙,乙得請求甲重新交付新傢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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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送交買賣之危險移轉時點,以及給付不能與代償請求權。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74 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本件以臺南市為清償地,乙請求送交臺北市,屬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甲交付丙貨運公司時,危險即已移轉於乙。(B) 稱危險尚未移轉且乙得請求重新交付,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A 傢俱於運送途中滅失,該特定物已不存在,屬給付不能;《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丙貨運公司之駕駛並無過失,甲亦不可歸責,本項敘述正確。
- (B)
危險已於交付運送人時移轉於乙,乙不得請求重新交付,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74 條所示,本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答案。
- (C)
依《民法》第 374 條,甲交付丙貨運公司時危險已移轉於乙,價金危險由乙承擔,本項敘述正確。
- (D)
《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乙得請求甲讓與其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為買賣標的物之交付;
- 要件二,買受人須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乙請求由臺南市送至臺北市;
- 要件三,出賣人須已交付於為運送之人,甲已交付丙貨運公司;
- 要件四,滅失須發生於其後。
- 四要件齊備,危險由乙負擔。
記憶點
危險移轉的原則時點在交付,但送到清償地以外的地方時,《民法》第 374 條把它提前到交給運送人的那一刻。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買賣危險負擔的規定,民法採取交付主義而非所有權移轉主義,《民法》第 373 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是原則規定;《民法》第 374 條則就送交買賣設有特別規定,把危險移轉的時點提前到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之時。兩條的關係是一般與特別,本題的事實正是為了啟動後者而設計。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374 條的關鍵字是清償地以外之處所。命題者在題幹中特意寫明甲公司在臺南市免費送到府並以臺南市為清償地,接著寫雙方討論後改以臺北市作為交付處所,這兩句話就是為了把事實鎖進該條的射程。若原本的清償地就是臺北市,則屬一般的赴償債務,危險仍依《民法》第 373 條於實際交付買受人時始移轉。因此判讀這類題目的第一步,是先找出契約所定的清償地在哪裡。
危險移轉之後的效果有兩層。第一層是價金危險,買受人仍須支付價金且不得請求返還,這也是 (C) 正確的理由。第二層是代償請求權,《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讓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避免債務人一方面免給付義務、一方面又保有向肇事者求償的利益,形成不當的雙重得利。這一項在本題由 (D) 呈現。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與《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兩條以可歸責與否為分水嶺,效果一為損害賠償、一為免給付義務。本題明白寫出駕駛並無過失,即在排除《民法》第 226 條的適用。
另須注意《民法》第 373 條的但書,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危險負擔的規定屬任意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變更。本題雙方雖就交付處所另有討論,但並未就危險負擔另作約定,因此仍回到法定規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運送人改為出賣人自己的車輛,此時尚未交付於為運送之人,危險便不會提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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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