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經營 A 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該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訂立消費借貸契約。為確保乙對甲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債務之清償,甲要求乙提供擔保,乙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普通抵押權,並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但乙最終仍因經營不善,將其所經營之 A 餐廳全部(包含乙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嗣後,丁因投資股票不利而破產,甲直接向丙請求 3000 萬債務之履行,但甲拋棄對 A 餐廳之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基於物保優先原則,丙得向甲主張,甲應先就乙自己所提供之 A 餐廳物權擔保行使抵押權
- B甲雖得向丙請求債務之清償,但丙得對甲行使先訴抗辯權
- C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清償後,不得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
- D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正解 D — 丙得主張,丁承擔乙之債務時,並未事先經其同意,其保證債務已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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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提供之保證,於債務承擔時是否隨同消滅。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丙係就乙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之第三人,丁概括承受 A 餐廳全部並承擔乙對甲之債務時,既未事先經丙承認,丙之保證債務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民法》第 751 條規定:「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該條賦予保證人者,是債權人拋棄物權擔保時於該限度內免責之利益,而非請求債權人應先實行抵押權之權利,本項稱丙得主張甲應先行使抵押權,敘述錯誤。
- (B)
《民法》第 745 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該條所定之先訴抗辯權,依實務見解不及於約定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連帶保證人,本項敘述錯誤。
- (C)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 749 條就此定有明文,本項稱不得承受,敘述錯誤。
- (D)
丙之保證債務因丁承擔債務而消滅,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所示,本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須有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丙為乙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
- 要件二,須發生債務承擔,丁承受 A 餐廳全部並承擔乙對甲之債務;
- 要件三,該第三人須未對債務承擔為承認,丙並未事先同意。
- 三要件齊備,依《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丙之保證債務消滅。
記憶點
換了債務人等於換了保證人所評估的信用,《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因此讓未經承認的第三人擔保消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證與債務承擔的交錯,是債編通則中相當精緻的一組規定。《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則就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另設消滅規定。兩項乍看方向相反,其實分工明確:第 1 項處理的是債權本身的從屬權利,例如利息債權與違約金,這些不因換人承擔而受影響;第 2 項處理的是第三人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賴所提供的擔保,這種信賴具有高度屬人性,債務人一換,信賴的基礎即不復存在,故除經承認外一律消滅。
本題的事實鋪陳很長,但真正決定答案的只有兩句:乙將 A 餐廳全部包含對甲之債務轉讓於丁,以及丙未事先同意。前者啟動《民法》第 305 條第 1 項規定:「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的營業概括承受;後者則使《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的除外要件不成立。
要件拆解上,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的差異值得完整釐清。普通保證人享有《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則因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而不得主張;《民法》第 746 條並列舉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情形,包括保證人拋棄該權利、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此外《民法》第 741 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題甲向丙請求 3000 萬元而主債務僅 2000 萬元,即受此限制。
值得一併記住的是《民法》第 749 條的代位規定。保證人清償後在其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這使保證人不至於單方承受終局損失;但該條但書明定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也就是債權人只獲部分清償時,其剩餘債權仍優先於保證人所承受的部分。這是保證制度中內部求償與外部受償的排序規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改為物上保證人,測驗《民法》第 304 條第 2 項所稱擔保是否包含抵押權;或問甲拋棄抵押權後丙依《民法》第 751 條免責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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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