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乙、丙合夥成立一家民宿,甲、乙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下列關於甲、乙、丙間合夥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死亡時,丙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2. B丙受監護宣告時,丙與甲、乙間之隱名合夥契約當然終止
  3. C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4. D隱名合夥契約終止後,甲、乙、丙間之合夥關係,即生解散之效力

正解 C —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丙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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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隱名合夥契約之終止事由,以及終止時出資之返還範圍。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09 條規定:「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但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其餘存額。」隱名合夥人丙之出資若因營業損失而減少,出名營業人甲、乙僅須返還其餘存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708 條柱句規定:「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該款所列之死亡者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其死亡不在該款所列,本項敘述錯誤。

  2. (B)

    《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規定:「四、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者。」該款所列受監護宣告者亦為出名營業人,丙為隱名合夥人受監護宣告,不生當然終止之效果,本項敘述錯誤。

  3. (C)

    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僅返還餘存額,理由如前述《民法》第 709 條但書所示,本項敘述正確。

  4. (D)

    《民法》第 702 條規定:「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之營業本即為出名營業人之營業,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所生者為出資返還與損益結算,甲、乙間之合夥關係不因而解散,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存在隱名合夥契約,丙對甲、乙所經營之民宿出資並分受損益;
  2. 要件二,須有《民法》第 708 條所列之終止事由或依第 686 條聲明退夥;
  3. 要件三,終止後依《民法》第 709 條結算,先看出資有無因損失而減少;
  4. 要件四,若有減少則返還餘存額。
  5. 涵攝結果,(C) 與第三、四要件完全吻合。

記憶點

《民法》第 708 條第 4 款盯的是出名營業人,隱名合夥人自己出事並不當然讓契約終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隱名合夥規定於民法債編各論第十九節,其與合夥最大的差別在於財產歸屬與對外關係。《民法》第 700 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隱名合夥人只出資與分受損益,事業則是出名營業人的事業。《民法》第 702 條進一步規定出資之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 704 條第 1 項規定:「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三條合起來,就是本題 (D) 之所以錯誤的體系理由:隱名合夥沒有合夥財產的公同共有關係,自然也沒有解散清算的問題。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708 條是柱句加六款的結構,柱句先把依第 686 條聲明退夥的情形排除在外,再列出六種當然終止事由,依序為存續期限屆滿、當事人同意、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出名營業人死亡或受監護之宣告、出名營業人或隱名合夥人受破產之宣告、營業之廢止或轉讓。仔細比對第 4 款與第 5 款即可發現立法者的用心:死亡與受監護宣告只針對出名營業人,破產宣告則對雙方都適用。理由在於隱名合夥的存續繫於出名營業人的人格與經營能力,隱名合夥人只是出資者,其死亡由繼承人承受即可。本題 (A) 與 (B) 就是把第 4 款的主體悄悄換成隱名合夥人。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687 條規定:「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三、合夥人經開除者。」一般合夥的合夥人死亡即當然退夥,這與隱名合夥人死亡不影響契約的處理方式恰成對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結合《民法》第 705 條的表見責任,問隱名合夥人參與事務執行後對第三人的責任;也常考《民法》第 706 條的查閱檢查權,該權利縱有反對之約定仍不得剝奪,是隱名合夥人監督出名營業人的主要工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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