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有 A 建地,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之同意,無權占有 A 地建屋居住長達 25 年之久。甲移居海外,不知乙無權占用 A 地一事,未曾請求乙返還 A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
  2. B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3. C乙因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而免除占用 A 地之損害賠償責任
  4. D乙得時效取得 A 地租賃權

正解 B — 乙得因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與消滅時效,以及時效取得之客體。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69 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該條之客體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A 地既已登記,乙無從據此時效取得所有權;惟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另設有準用規定,把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以及已登記之不動產一併納入,乙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 A 地建屋居住 25 年,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之意旨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本項稱該規定適用於 A 地返還請求權,敘述錯誤。

  2.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人,理由即前述的準用規定: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得時效取得,本項敘述正確。

  3. (C)

    《民法》第 770 條就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而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者所設之時效取得,同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客體;A 地已登記,乙不能時效取得其所有權,本項敘述錯誤。

  4. (D)

    租賃權為債權而非物權,依實務見解不在時效取得之列,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須以行使該財產權之意思占有,乙建屋居住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
  2. 要件二,占有須和平、公然、繼續,乙占有 25 年;
  3. 要件三,須符合法定期間;
  4. 要件四,客體須為得時效取得之財產權,地上權屬之、租賃權則否;
  5. 要件五,標的已登記時,僅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得時效取得。
  6. 涵攝結果,乙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記憶點

土地已經登記,時效取得走不到所有權那一格,但走得到地上權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不動產時效取得制度,民法採取的是登記主義下的雙軌設計。《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處理所有權的時效取得,兩條都把客體限定在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差別僅在占有期間與主觀狀態:前者為二十年而不問善意惡意,後者為十年但要求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時效取得則另有準用規定,該規定不僅把前述各條準用於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還特別把已登記之不動產納入適用範圍,這是本題 (B) 與 (C) 出現不同結論的制度理由。

要件拆解上,時效取得的核心在於占有的意思。時效取得所有權須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時效取得地上權則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兩者的外觀都可能是在他人土地上建屋居住,因此實務上須綜合占有的緣由、有無支付對價、對土地的利用方式等情事加以認定。若占有人自始承認他人的所有權而僅主張使用權能,即較易被認定為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至於租賃權,其性質為債權,占有人縱長期占有,也無從透過登記取得,這是 (D) 錯誤的理由。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可並列《民法》第 85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該條就不動產役權的時效取得另設繼續並表見的限制,與地上權的時效取得要件不同,兩者常被一起命題。另外《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就取得時效的中斷事由設有四款,同條第 2 項並規定依《民法》第 767 條起訴請求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這是所有人阻斷時效的主要手段。

就 (A) 而言,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回復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是司法院釋字第 107 號解釋所確立的立場,其理由在於若容許時效消滅,將使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長期背離,破壞土地登記的公信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乙的占有改成基於租賃契約而來,測驗占有意思的認定;或把 A 地改為未登記土地,問乙得否直接時效取得所有權;也常結合《民法》第 771 條第 1 項的中斷事由,問甲在第幾年起訴才足以阻斷乙的取得時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