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 A 地與乙之 B 地相鄰,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甲於民國 80 年起,於 A 地設置道路供自己快速直接通行至公路,並同意乙使用該道路通行。因該道路未設柵欄,雖甲已在路口設置私人道路告示,惟仍有不少民眾為方便而通行該道路。丙市府為維公眾通行安全,在該道路舖設柏油路面,並劃設交通標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得甲同意通行使用該道路,即成立不動產役權,乙亦得於該道路上設置廣告看板
- B乙得依鄰地通行權之相鄰關係,通行使用系爭道路
- C丙若在系爭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但因認定該道路已成為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得不予同時徵收補償
- D如無特別法令依據,於該私設道路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前,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丙之道路維護行為
正解 D — 如無特別法令依據,於該私設道路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前,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丙之道路維護行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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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袋地通行權、不動產役權與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之區辨。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題示該道路係甲於自己之 A 地上設置之私設道路。在該道路尚未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所稱既成道路之前,甲之所有權並未因公用而受限制;丙市府舖設柏油路面、劃設交通標線之行為,如無特別法令依據,即屬對甲所有權之干涉,甲非不得請求予以除去,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乙獲甲同意通行,係當事人間之約定,不因此當然成立不動產役權;又依《民法》第 854 條,不動產役權人得為之附隨行為,係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而必要者,設置廣告看板與通行之便宜目的無涉。
- (B)
錯誤:《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題示 A 地與 B 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不合該項要件。
- (C)
錯誤: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若於同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獨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而毋庸同時徵收補償,與平等原則有違。
- (D)
正確:如上所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所有人→ 甲為 A 地所有人;
- 要件二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 選項 (D) 所設無特別法令依據;
- 效果→ 甲得排除他人之干涉,請求除去柏油路面與交通標線。
記憶點
私設道路在成為既成道路之前,處分權仍在所有權人手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本題把三個外觀相近的制度疊在同一塊土地上:袋地通行權是相鄰關係,不動產役權是意定物權,公用地役關係則是行政法上的負擔。《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項的入口要件是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而題示兩地均與公路有適宜聯絡,命題者在第一個要件上就把 (B) 切掉。
二、不動產役權的內容界線。《民法》第 851 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該條把不動產役權定位為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內容由當事人依設定行為劃定;《民法》第 854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附隨行為的範圍受到行使或維持其權利之必要性拘束,(A) 把設置廣告看板放進通行役權裡,內容上已經溢出。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52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時效取得是不動產役權的另一條發生原因,與本題以同意通行為基礎的事實並列,考生宜分別記憶。
四、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該號解釋處理的是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後的徵收補償義務;在道路尚未該當既成道路之前,所有權人仍得依《民法》第 765 條排除干涉,這正是 (D) 與 (C) 的分水嶺。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私人設置道路、民眾自由通行、行政機關鋪設路面三個事實堆在一起,測驗考生會不會直接跳到公用地役關係。判斷順序宜為:先看私法上有無通行權源,再看是否具備既成道路之要件,最後才處理徵收補償。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