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有 A 轎車,乙有 B 轎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A 轎車之引擎故障,甲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轎車(裝有 B 轎車之引擎)出賣於惡意之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關於 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歸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歸屬於乙所有
  2. B歸屬於甲所有
  3. C歸屬甲、丙共有
  4. D歸屬乙、丙共有

正解 A — 歸屬於乙所有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2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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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動產與動產附合之要件(《民法》第 812 條),以及惡意受讓人不受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題示甲係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該引擎之拆裝並未毀損,亦無分離需費過鉅之情形,不合該項要件,乙就 B 轎車引擎之所有權不因裝設而消滅。又《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示丙為惡意,落入該項但書,亦無從依《民法》第 801 條取得該引擎所有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如上所述,B 轎車引擎歸屬於乙所有。

  2. (B)

    錯誤:《民法》第 8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該項以第 1 項之附合成立為適用基礎,本題既不合附合要件,甲即無從據以取得引擎所有權。

  3. (C)

    錯誤:甲、丙共有之結論須先成立《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之附合,本題引擎得分離而未毀損;且丙為惡意受讓人,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不受保護。

  4. (D)

    錯誤:丙既為惡意受讓人,不因受讓 A 轎車之交付而就該引擎取得應有部分,乙與丙間不成立共有。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 乙之 B 轎車引擎裝在甲之 A 轎車上;
  2. 要件二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題示引擎係自 B 轎車取下後裝設,要件不備;
  3. 效果→ 附合不成立,乙之所有權不變動;
  4. 丙為惡意,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亦不受保護。

記憶點

引擎拆得下來就沒有附合,惡意的買受人也接不走別人的引擎。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12 條第 1 項規定:「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該項有兩個要件:其一為動產與他人之動產結合;其二為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要件具備時,法律效果是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二個要件:題示甲能取 B 轎車之引擎裝在 A 轎車上,二車同廠牌同類型,引擎的裝與卸都沒有毀損車體或引擎本身,於是附合根本不成立,第 2 項的主物吸收規則自然也沒有適用餘地。

二、附合不成立的效果。附合的意義在於用一個法定的所有權變動去終結分離不能的僵局;附合不成立時,物權狀態維持原樣,乙就該引擎的所有權不因它被裝在別人的車上而消滅,甲取得的是占有。《民法》第 815 條規定:「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該條同樣以前四條的所有權消滅為適用前提,本題亦不生適用。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加工處理的是施工於他人動產而形成加工物,與本題把一個完好的引擎移裝到另一部車上的事實並不相同,考生宜把附合、混合、加工三者的入口要件分開背。

四、善意受讓的把關。《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該條把所有權取得掛在占有保護之上,而占有保護的門檻就在《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但書: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題示丙為惡意,這一層保護就整個關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車輛零件、房屋建材、油料混合為題材,先問附合是否成立,再問受讓人主觀狀態。答題順序宜為:先判斷分離可能性,再判斷主物從物,最後才處理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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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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