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並登記於土地登記簿。甲與乙就共有之 A 地並未成立分管契約。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嗣後乙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乙應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訴請分割 A 地
- B自共有物分割效力發生時起,各共有人得請求其他共有人移轉其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 C若法院之確定分割判決,變價分配於甲,則丙之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 D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正解 D — 若丙經訴訟告知,則其抵押權移存於甲分得之部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3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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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判分割共有物時,設定於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何去何從(《民法》第 824-1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丙之抵押權係設定於甲之應有部分,選項 (D) 所設丙經訴訟告知之情形,即該當上開但書所列情形,其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部分,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題示甲與乙並未成立分管契約,乙得隨時請求分割,不以共有人全體同意為要件。
- (B)
錯誤:《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於分割效力發生時直接取得,不待他共有人另為移轉。
- (C)
錯誤:《民法》第 824-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項準用以前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為前提,選項 (C) 僅設變價分配而未設任何一款但書情形;且變價分配並非抵押物滅失,(C) 之敘述與上開規定不合。
- (D)
正確:如上所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應有部分有抵押權→ 甲以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
- 要件二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 選項 (D) 所設丙經訴訟告知之情形;
- 效果→ 丙之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甲所分得之部分。
記憶點
訴訟告知一送出去,應有部分上的抵押權就跟著抵押人分得的那一塊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1 款規定:「一、權利人同意分割。」《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2 款規定:「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民法》第 824-1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原則是抵押權不因分割而受影響;但書則把已經有機會參與程序的擔保物權人拉進移存的效果。丙如參加訴訟,該當第 2 款;丙如經告知而未參加,該當第 3 款。
二、本題陷阱。命題者把訴訟告知寫進選項 (D) 的假設條件裡,考的就是考生是否把第 2 項但書逐款讀完。只讀第 2 項本文的人會停在權利不因分割而受影響,於是選不出 (D);至於本文所稱不受影響者,其具體狀態如何,該項並未逐字交代。
三、分割效力的性質。《民法》第 824-1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現行法採權利發生主義,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於分割效力發生時直接取得,(B) 所寫的移轉請求權即無所附麗。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甲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屬第 1 項的自由處分,不須乙同意;而《民法》第 824 條第 2 項所定的原物分配與變賣分配,則是法院裁判分割的兩種方法。
五、物上代位。《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24-1 條第 3 項所定之準用,以前項但書所列三款情形為前提,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始準用《民法》第 88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民法》第 899 條第 1 項規定。(C) 僅設變價分配而未設任何一款但書情形;且變價分配並非抵押物滅失,(C) 把抵押權寫成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與上開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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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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