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80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地上權設定時,不以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存在為必要,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2. B未定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之地上權,地上權人依法應於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始得拋棄其權利
  3. C地上權設定後,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免之
  4. D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當然消滅

正解 A — 地上權設定時,不以地上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存在為必要,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5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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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普通地上權之定義、存續與拋棄。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該條係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土地,設定時不以建築物或工作物已經存在為要件;《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設定後亦不因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而消滅,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如上所述。

  2. (B)

    錯誤:《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該項係針對定有期限者;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約定者,依《民法》第 835 條第 2 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3. (C)

    錯誤:《民法》第 837 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而《民法》第 835-1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該項所定之事由為土地價值之昇降。

  4. (D)

    錯誤:《民法》第 835 條第 3 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該項所定之效果為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而非當然消滅。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 設定時建築物尚未存在亦無妨;
  2. 效果→ 依《民法》第 841 條,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後,地上權之存續不受影響。

記憶點

地上權綁的是目的,房子倒了地上權還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該條的核心是目的,不是現況:設定時土地上還沒有建築物,仍可以設定普通地上權;反過來說,設定後建築物滅失,目的也還在,於是《民法》第 841 條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這一組是本題的正面依據。

二、拋棄規定的三層結構。《民法》第 834 條規定:「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這是沒有地租時的處理。有地租時分成兩種:《民法》第 835 條第 1 項處理定有期限者,《民法》第 835 條第 2 項處理未定有期限者。(B) 把定有期限的三年分地租搬到未定有期限的情形,正是把這兩項對調。

三、地租調整與不可抗力。《民法》第 835-1 條第 2 項規定:「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該條處理的是地租的增減與酌定,其事由都連結到土地價值或土地負擔;至於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民法》第 837 條已把免除或減少租金的請求擋掉,(C) 因此不能成立。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83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該項所指者為法定地上權,與《民法》第 841 條所定意定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滅失而消滅並列,兩者的效果不同,是歷年高頻的對照組,考生宜一併記住。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群常以地上權人積欠地租(《民法》第 836 條)、地上權之讓與與設定抵押權(《民法》第 838 條)、期間屆滿之建築物補償(《民法》第 840 條)等情形命題,題型多為四個選項各改一個要件,答題時宜逐項回到該條的入口要件比對。《民法》第 839 條第 1 項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該項處理的是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的歸屬與回復原狀,與存續中的規定分屬兩個階段,考生宜一併整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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