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為借錢而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俾擔保甲之債權受償。乙屆期無力償債,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 5 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2. B甲應於拍賣該首飾項鍊前通知乙
  3. C甲得就首飾項鍊行使其權利,但所擔保之債權,若未全額受償,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仍未消滅
  4. D甲對乙負有清算義務,甲須經清算,始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

正解 A — 甲不得請求乙清償債務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營業質(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之質權)之特別效力(《民法》第 899-2 條)。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題示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乙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首飾項鍊,甲取得該首飾項鍊之所有權,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甲即不得再請求乙清償債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如上所述。

  2. (B)

    錯誤:《民法》第 89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民法》第 894 條規定:「前二條情形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該條所定之拍賣前通知,依上開第 2 項於營業質不予適用。

  3. (C)

    錯誤:依《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後段,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時,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債權額與質物價值之差額不再存續。

  4. (D)

    錯誤:依《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後段,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時,質權人即取得質物之所有權,該項所定之效果為所有權之直接取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題示甲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
  2. 要件二移轉占有供擔保之動產→ 乙移轉占有其首飾項鍊於甲;
  3. 要件三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 題示乙未於該期間內取贖;
  4. 效果→ 甲取得首飾項鍊之所有權,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記憶點

流當之後,物歸當舖、債也一起歸零,兩邊互不追討。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制度定位。《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一般動產質權的核心是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其效力範圍以該項優先受償權為內容。營業質則是另一套:《民法》第 89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責任財產被限縮在質物本身。

二、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有兩層效果:其一為責任範圍的限縮,質權人只能就質物取償,不能再對出質人的其他財產下手;其二為期間經過後的所有權變動與債權消滅,兩者同時發生。本題的事實完全落在第二層: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未取贖,效果即發生,不待另為意思表示,也不生清算問題。

三、排除適用的射程。《民法》第 89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質權,不適用第八百八十九條至第八百九十五條、第八百九十九條、第八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該項逐字列出的排除範圍以孳息收取那一條為起點,包含孳息收取、轉質、拍賣程序與其前置通知,以及質物滅失的代位規定;質物保管義務所在的條次排在該起點之前,未被列入。命題者常從被排除的這一段挑一條寫進選項,(B) 所寫的拍賣前通知即是。

四、本題陷阱。選項 (C) 與 (D) 各自從一般動產質權與讓與擔保借來一個概念:不足額債權存續與清算義務。營業質的設計本來就是以物抵債、兩相結清,這兩個概念都放不進來。考生若以一般質權的印象作答,很容易被帶走。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與流質契約禁止之修正、質權人之保管義務、質物孳息收取權合併命題,也常以取贖期間的計算為題眼,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五日這個法定期間的起算點是取贖期間屆滿後。另《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該條處理的是債權因清償而消滅時的返還義務,與營業質因期間經過而發生的所有權取得,方向剛好相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