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
- 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B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 C清光緒年間所製造發行之大清銀幣
- D著作財產權
正解 C — 清光緒年間所製造發行之大清銀幣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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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權利質權之標的範圍(《民法》第 900 條),與動產質權客體之區辨。
正解理由
《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清光緒年間所製造發行之大清銀幣係有體物,屬動產而非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不能成為權利質權設定之標的;就此種動產設定擔保,係《民法》第 884 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所定之動產質權,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權利質權之標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係表彰股東權之有價證券,股東權為可讓與之權利,合於《民法》第 900 條所稱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其設定並依《民法》第 902 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而為之。
- (B)
屬權利質權之標的: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可讓與之債權,得依《民法》第 900 條設定權利質權;《民法》第 870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該條所示者為抵押權對其擔保債權之從屬性。
- (C)
本題答案:大清銀幣為有體之動產,非權利,如上所述。
- (D)
屬權利質權之標的:著作財產權係得讓與之財產權,屬《民法》第 900 條所稱其他權利;《民法》第 902 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設定時應依關於該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標的須為債權或其他權利、要件二該權利須可讓與→ 股票所表彰之股東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著作財產權均具備;
- 涵攝結果→ 大清銀幣為有體物而非權利,不合要件一,係動產質權之客體。
記憶點
權利質權吃的是權利,古錢幣再貴也只能設動產質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民法》第 900 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該條有兩個要件:其一為標的物須是債權或其他權利,也就是無體的財產權;其二為該權利須具可讓與性。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沿著這兩個要件排列:股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著作財產權都通得過,只有大清銀幣卡在第一個要件,因為它是有體物。
二、體系定位。《民法》第 901 條規定:「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該條把權利質權接回動產質權;《民法》第 902 條規定:「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該條則把設定方式接到各該權利的讓與規定,於是股票依背書、一般債權依通知債務人、登記型的權利依登記,各走各的路。
三、本題陷阱。大清銀幣具有高度收藏價值,命題者用價值把考生的注意力從性質上引開。判斷標的適格與否,看的是它是不是權利,不是它值多少錢。古錢幣移轉占有後可以成立《民法》第 884 條所定之動產質權,這條路是通的,只是名稱不同。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法》第 905 條第 1 項規定:「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該項處理的是金錢債權設質後的清償問題;而《民法》第 870 條所定之從屬性,說明的是抵押權不能脫離它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設質,兩者常被合併命題,考生宜分清楚。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以存款債權、租金債權、專利權、營業秘密、記名股票等為選項,測驗考生能否辨識可讓與性;也常反過來問動產質權的客體,例如以有價證券以外之動產設質時的交付要件。《民法》第 885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該項所定之移轉占有,是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上最明顯的分界,考生可據此把兩種質權的成立要件分開背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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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