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為 A 車所有人,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且已報廢登記車籍。乙竊得 A 車,半年後,乙因酒駕致 A 車毀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請求乙返還占有 A 車之使用利益,有理由
  2. B甲請求乙賠償因 A 車毀損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3. C若乙於占有期間為 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4. D若乙竊得 A 車後,隨即出賣且交付 A 車於丙。丙不知 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甲請求乙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有理由

正解 C — 若乙於占有期間為 A 車整車之車體鍍金,則其請求該筆費用,有理由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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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惡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毀損賠償與費用請求。

正解理由

本題問何者錯誤。乙係竊得 A 車,為惡意占有人;(C) 所設之整車車體鍍金並非保存 A 車所必要,而是改良,而改良占有物之有益費用,其償還請求權係設給善意占有人。《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該項所定之效果是賠償責任,而非費用償還請求權,乙請求該筆費用無理由,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乙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占有使用 A 車之利益,且受領時即知之,依《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該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依《民法》第 181 條但書應償還其價額,甲之請求有理由。

  2. (B)

    敘述正確:《民法》第 956 條規定:「惡意占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題示乙因酒駕致 A 車毀損,甲並得依《民法》第 196 條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其請求有理由。

  3. (C)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如上所述,乙就整車車體鍍金之費用請求無理由。

  4. (D)

    敘述正確:選項 (D) 所設丙不知 A 車乃贓車且就其不知無過失,依《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其占有受法律之保護,並依《民法》第 801 條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甲得向乙請求賠償。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事務之管理→ (C) 所設之整車車體鍍金;
  2. 要件二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題示 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
  3. 效果→ 乙負無過失賠償責任,而非取得費用償還請求權。

記憶點

惡意占有人要還利益、賠毀損,改良花的錢要不回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占有人責任的兩條軸線。占有章對占有人的責任按主觀狀態分層:《民法》第 953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民法》第 956 條則對惡意占有人課予完整的賠償責任,兩條並列,責任範圍不同。孳息面亦同:《民法》第 952 條規定:「善意占有人於推定其為適法所有之權利範圍內,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而《民法》第 958 條對惡意占有人課予返還孳息之義務。題示乙係竊得 A 車,落在惡意占有人這一側。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C) 的難處在於它把費用寫得很像有益費用。鍍金這個事實是 (C) 自己設的假設條件,判斷的關鍵則在題幹給的兩個事實:A 車乃古董車、全車原廠維修。對這樣一部車而言,整車車體鍍金並不符合所有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於是《民法》第 174 條第 1 項的入口要件成立,效果反而是賠償責任,而不是費用償還。占有制度對費用償還是按主觀狀態分層的:因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其償還請求權係設給善意占有人;惡意占有人這一側所能主張者為保存占有物之必要費用,且須循無因管理之途,本題鍍金既非保存所必要,這條路同樣走不通。

三、推定規定的作用。《民法》第 944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占有。」該項是推定,題示乙係竊得,推定被推翻;《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該項對竊盜者同樣不生保護作用。

四、選項 (D) 的兩段結構。丙符合《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之要件而不落入但書,其占有受保護,並依《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取得 A 車所有權;甲之所有權因而喪失,此一損害係乙之竊取與出賣所致,甲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乙賠償。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以竊得物之出售、承租人逾期占有、無權占有房屋收取租金為題材,測驗考生能否依主觀狀態把使用利益、孳息、毀損賠償與費用償還四條線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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