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法院進行之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當事人成立之調解,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之效力
  2. B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3. C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4. D當事人合意起訴前應先行調解者,一方逕行起訴,經他方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後,不得再抗辯調解先行

正解 B — 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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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院調解之效力、移付調解之適用審級,及調解先行合意之抗辯。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該條屬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移付調解之規定因而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選項 (B) 稱移付調解限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不得為之,與《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之準用規定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 (B)

    錯誤:如上所述。

  3.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規定:「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起訴前之調解成立後,當事人自得提起該訴。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項規定:「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移付調解之規定所在→《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屬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
  2. 要件二第二審程序之準用範圍→《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所定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
  3. 效果→第二審程序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規定:「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調解程序正是第二編第二章,所以移付調解在第二審也做得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調解效力的兩段接力。《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條文並未直接把調解的效力寫成與確定判決同一,而是先接到訴訟上和解,再由和解接到確定判決,這個兩段式的引導是選項 (A) 的完整推導路徑,也是考生最容易背成一段的地方。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1 項的文義只寫到第一審訴訟繫屬中,選項 (B) 正是抓住這五個字。真正的關鍵在體例:該條位於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而《民事訴訟法》第 463 條把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一併準用於第二審程序,因此第二審法院同樣得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條文字面與體系解釋在此分岔,是本題的難點。

三、移付調解的配套。《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訴訟程序的停止與裁判費的退還,是移付調解制度的兩個誘因。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一為強制調解,一為任意調解,再加上移付調解,構成三種調解的發動途徑,宜並列記憶。

五、調解先行的抗辯與其失權。《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他造抗辯後視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選項 (D) 完整反映了但書所設的失權效果。命題者常把但書刪掉,讓考生誤以為抗辯權可以隨時行使。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5 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該證明書在後續起訴的程序銜接上有其作用;另《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所定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也是常見的細節出題點。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先把調解的發動途徑分成起訴前強制調解、起訴前任意調解與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三類,再逐一檢查各自的審級與效力。移付調解成立後裁判費退還三分之二的比例,是命題者偏好的細節型考點。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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