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80 題

關於小額訴訟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B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3. C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4. D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請求給付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除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外,不得為之

正解 B — 當事人均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小額訴訟程序的四項特則——改用簡易程序、一部請求之限制、簡化證據調查、訴之變更追加反訴之上限。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該條本文固然禁止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書則明定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選項 (B) 稱當事人一概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抹去了但書所設之例外,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規定:「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2. (B)

    錯誤:如上所述。

  3.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4. (D)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5 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所定範圍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選項所述之情形;
  2. 要件二有無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但書所設之例外;
  3. 效果→已為該陳明者,仍得為一部請求,故一概不得之敘述錯誤。

記憶點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規定:「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但書就是那個出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小額程序的入口與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入口有法定與合意兩種;出口則是《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的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且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3 項,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要件拆解與本題陷阱。《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6 是本文加但書的結構。本文所禁止者,是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也就是切割請求以取得小額程序的行為;但書則給出一個出口: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選項 (B) 以一句概括的否定把但書刪掉,條號真、本文真,而範圍被改寫。

三、證據調查的簡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柱句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1 款規定:「一、經兩造同意者。」《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4 第 2 款規定:「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該條列有兩款,選項 (C) 用的是第 2 款。

四、訴之變更追加的天花板。《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5 把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限制在《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的範圍內,例外是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選項 (D) 完整反映了原則與例外,故為正確敘述。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6 第 1 項本文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而第一審法院行小額程序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該項處理的是第一審誤用小額程序的上訴審效果,與《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2 項的改用簡易程序不同,宜並列記憶。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小額程序常考的還有《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所定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以及裁判費、上訴利益額等細節。命題者偏好把四個特則各出一個選項,本題即為典型。

七、作答的檢核順序。本題宜把四個特則各自的原則與例外分開記:改用簡易程序有依職權與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兩層,一部請求有本文與但書兩層,簡化證據調查有兩款,訴之變更追加有金額上限與合意例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所定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也常與本題一併出現。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4 年 民事法

→ 看 114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