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本卷 70 題

要保人暨被保險人甲向 A 壽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意外傷害死亡險新臺幣 300 萬元,保單附約約定「被保險人職業有變更,依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例增收未滿期保險費;未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甲於要保時,要保書上的職業欄填無,投保後因疫情及經濟問題開始從事膠筏漁業工作,未通知 A 公司,漁業工作時發生落海事故死亡。保險人 A 公司下列主張,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以被保險人違反最大誠信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2. BA 公司得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及第 57 條規定,以怠於通知危險增加之理由,解除契約,無庸負責
  3. C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無涉危險增加,保險人 A 公司應全額負責
  4. D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 ,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

正解 D — 職業從「無」變更為「膠筏漁業工作」 ,涉危險增加,但未通知,保險人 A 公司應依約負比例責任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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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投保後職業變更所生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以及契約另訂比例給付時該約定的效力。

正解理由

本題附約已就職業變更未通知,約定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率折算給付。《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比例給付相較於全然不給付,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A 公司即應依約負比例責任。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該項的時點在訂約時,本題的職業變更在投保之後。

  2. (B)

    錯誤。《保險法》第 57 條所定的是解除契約的原因,而本題兩造已就未通知的效果另定比例給付,該約定對被保險人較為有利,A 公司不能主張免責。

  3. (C)

    錯誤。甲投保時職業欄填無,其後從事膠筏漁業工作而落海身亡,依附約的職業分類,此一變更涉危險增加,本選項與之不符。

  4. (D)

    正確,理由如上:危險增加而未通知,效果依附約所定的比例給付。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通知義務的發生:《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2. 」甲改從事膠筏漁業工作屬其行為所致。
  3. 要件二,怠於通知:甲未通知。
  4. 要件三,效果:附約已另定比例給付。
  5. 要件四,該約定之效力: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A 公司負比例責任。

記憶點

訂約時的據實說明義務與投保後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時點不同、條文不同;契約就未通知另定比例給付時,依《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該約定有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先把兩種義務的時點分開。《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這是訂約時的義務;《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這是契約存續中的義務。本題甲在要保書職業欄填無,題目沒有指出當時的填載與事實不符,其後才因疫情與經濟因素改從事膠筏漁業工作,落在後者而不是前者。

二、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的危險增加,要求先通知;《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兩項的差別在於危險增加是否出於己身行為,通知的時點也因此不同。甲主動改變工作內容,屬前者。

三、法定效果與約定效果的關係。《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這兩條給的是解除或終止的路徑。本題附約另闢一條路:不解約、不終止,改以比例折算給付。《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允許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約定,這正是本題答案落在比例責任而不落在免責的理由。

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該條與《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但書是同一組尺的兩端:對被保險人有利的約定可行,對其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本題的比例給付落在前一端。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命題者常把題示事實改成上開三種情形之一,測驗考生是否記得通知義務也有例外;也常改考《保險法》第 63 條所定怠於通知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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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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