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 A 保險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價值 70 萬元之汽車向B 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車體險並約定自負額 5 萬元。某日因乙之駕車過失,導致甲失能、汽車全毀。A 公司就失能部分依保險契約理賠 100 萬元,B 公司就車損理賠 65 萬元。設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時,有關本案適用保險代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與 B 公司均不得行使代位權
- BA 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
- C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70 萬元
- DA 公司得代位求償 100 萬元,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
正解 B — A 公司不得行使代位權,B 公司得代位求償 65 萬元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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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代位權在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分野,關鍵在《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範圍。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而《保險法》第 135 條所列的準用範圍及於傷害保險,前述代位限制的那一條也在其中,A 公司就失能保險金 100 萬元不得代位。而財產保險的代位發生在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之後,其得請求的數額以所給付的賠償金額為上限;B 公司實際賠付 65 萬元,代位求償額即為 65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就 A 公司部分固然正確,但 B 公司承保的車體險是財產保險,《保險法》第 135 條所準用的對象是傷害保險。
- (B)
正確。A 公司為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同法第 103 條而不得代位;B 公司賠付的金額是 65 萬元,其代位求償的數額即以此計算。
- (C)
錯誤。就 A 公司部分,《保險法》第 103 條的限制經同法第 135 條準用於傷害保險;就 B 公司部分,70 萬元是汽車的價值,B 公司實際賠付的是 65 萬元。
- (D)
錯誤。本選項對 B 公司的數額寫對了,但 A 公司是傷害保險之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同法第 103 條,不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保險人已為給付:A 公司 100 萬元、B 公司 65 萬元。
- 要件二,保險種類:A 公司承保傷害保險,B 公司承保車體險。
- 要件三,有無《保險法》第 135 條之準用:傷害保險在該條所列範圍內。
- 要件四,代位數額之計算基礎:B 公司實際賠付 65 萬元,而非汽車價值 70 萬元。
記憶點
傷害保險透過《保險法》第 135 條接上同法第 103 條,保險人不得代位;本題 B 公司的代位數額,看的是它實際賠付的 65 萬元,不是汽車的價值 70 萬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兩條軸線要分開讀。本題把一個事故拆成人身與財產兩個保險關係:甲的失能由傷害保險理賠,汽車全毀由車體險理賠,肇事者乙則是兩個保險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代位權能不能行使,取決於各自的保險種類,而不是取決於同一個事故。
二、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該條文字所指的主體是人壽保險之保險人,所以傷害保險要受同一限制,必須經由準用條款接過去。《保險法》第 135 條逐一列出的那幾條,內容涵蓋保險金額之給付、代位之限制、由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之同意,以及保險費交付與停效復效等事項,其中就包含前述代位限制的那一條。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裡:只讀《保險法》第 103 條的字面,會以為它只管人壽保險,漏掉準用條款就會誤認 A 公司得代位。
三、數額的兩個基準不要混淆。財產保險的代位是在保險人已為給付之後才發生,其得請求的數額也以其所給付的金額計算,而不是以保險標的的市價計算。本題 B 公司承保的汽車價值 70 萬元、約定自負額 5 萬元,實際賠付 65 萬元;選項 C 把 70 萬元填進代位金額,正是把標的價值誤當成賠付金額。
四、易混淆條文的並列。《保險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該條處理的是傷害保險的給付要件,與代位權的有無是兩件事。《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條也在《保險法》第 135 條的準用之列,但它管的是契約效力而不是代位。準用清單裡的各條各有射程,不宜一律讀成同一件事。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動三個變數:被保險人對事故與有過失、保險種類換成健康保險或人壽保險、以及第三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前兩者影響代位權的有無,後者則另有限制。本題題幹先寫明甲對於肇事原因並無過失,等於把與有過失這個變數關掉,讓考生專心處理保險種類這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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