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者不是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

  1. A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
  2. B作為募集設立 B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自然人乙
  3. C作為募集設立 C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的 D 股份有限公司
  4. D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之 E 股份有限公司

正解 A — 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持股人甲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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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定發行人的定義,考的是持股人公開招募自己持有的股票時算不算發行人。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不是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該條把發行人寫成兩種身分。甲是既有股票的持股人,其行為是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既不是公司的募集發行,也不是發起人的募集。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是發行人。甲出售其持有之 A 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身分是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就這種公開招募定有準用申報生效之規定,但準用程序與具備發行人身分是兩件事。

  2. (B)

    是發行人。乙為募集設立 B 公司之發起人,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

  3. (C)

    是發行人。D 股份有限公司為募集設立 C 公司之發起人,其身分同樣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之發起人。

  4. (D)

    是發行人。E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而募集發行股票,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稱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是否為募集:《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2. 」要件二,行為人身分:選項 B 與選項 C 為發起人,選項 D 為發行公司,選項 A 為既有股票的持有人。
  3. 要件三,套進《證券交易法》第 5 條:前三者落在該條所列的兩種身分之內,選項 A 落在其外。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的發行人只有兩格: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與募集有價證券的發起人;賣自己手上舊股票的人,走的是另一條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先把三個定義排好。《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界定發行人,《證券交易法》第 7 條第 1 項界定募集,《證券交易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三條環環相扣:發行人是做募集或募集加發行的人,募集針對的是非特定人,發行則是募集之後的交付動作。

二、要件拆解。《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列的兩種身分各有時間位置: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發行公司在有價證券發行之前。選項 B 的乙與選項 C 的 D 公司都站在公司成立之前的位置,選項 D 的 E 公司站在新股發行之前的位置。選項 A 的甲則站在股票已經存在、已經在他手上的時點,那是次級市場的位置。

三、發起人不以自然人為限。《證券交易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條把公司這個用語定義清楚,而《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該條所稱之發起人,於選項 C 的 D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發起人時同樣足當之。這是本題把選項 B 與選項 C 並列的用意:兩者只差在自然人與法人,答案卻相同。

四、選項 A 真正的規範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而《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可見持股人公開招募時要走同樣的申報程序,但那是準用的結果,不是因為他變成了發行人。本題的陷阱正在這裡:受同一套程序拘束,不等於取得同一個身分。

五、易混淆概念的並列。《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的範圍、募集的對象、發行人的身分是三個獨立的判斷,命題者常把三者交錯出題,例如把標的換成公司債、把對象換成特定人。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是把甲的持股比例或出售方式改掉,或把發起人改成認股人。認股人只是應募的一方,並不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所列的兩種身分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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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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