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設有七席董事,該公司並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之成員由甲、乙、丙三人組成。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丙三人必須皆為獨立董事,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B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A 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如未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仍不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D若甲、乙、丙三人均解任時,A 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正解 B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成員之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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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審計委員會的組成、決議方法,以及年度財務報告未經其通過時能不能改由董事會決議。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該項的計算基礎是全體成員,選項 B 把它換成出席人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 (B)
錯誤,如上所述:計算基礎是全體成員而不是出席成員。
- (C)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而《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年度財務報告不在該項所開放的替代之列。
- (D)
正確。《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後段規定:「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A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 要件二,組成: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為全體獨立董事,選項 A 落在此。
- 要件三,決議方法以全體成員計算,選項 B 落在此。
- 要件四,年度財務報告的除外,選項 C 落在此。
- 要件五,全體解任的補選,選項 D 落在此。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的門檻算全體成員,不算出席成員;年度財務報告則被《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排除在董事會替代之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條條文的分工。《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處理獨立董事本身,同法第 14-4 條共 6 項,除第 1 項的設置與第 2 項的組成外,另有準用、授權辦法與第 6 項的決議門檻,同法第 14-5 條處理審計委員會的職權事項與董事會的替代機制。本題四個選項落在這三條上,其中 (A) 與 (B) 都出自《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並非一條一格。
二、要件拆解,組成這一格。《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第 2 項再就組成設下三項要求: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會計或財務專長。本題章程設有七席董事而審計委員會由三人組成,符合人數下限。
三、要件拆解,決議這一格。《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的文字只有一句,計算基礎寫得很明確: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公司法上常見的出席加同意雙重門檻在這裡並不適用,選項 B 就是把公司法上董事會決議的體例搬過來。
四、《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的兩層設計。第 1 項柱句要求所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第 2 項則對其中大部分事項開了一條替代路徑,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這條替代路徑明文把第 10 款排除在外,而年度財務報告正在第 10 款之內。《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3 項規定:「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可見即使在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的情形,年度財務報告這一款仍然保留獨立董事的把關,選項 C 的敘述與這兩項的方向一致。
五、易混淆條文的並列。《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把這一項與同法第 14-2 條第 6 項並列可以看出: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各有自己的補選規定,觸發條件不同而六十日這個期間相同。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命題者常在監察人與審計委員會之間對調用語,測驗考生找不找得到這條準用;也常把年度財務報告換成第二季以外的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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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