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資訊服務的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常務董事,則 A 公司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幾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多少比例?

  1. A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2. B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3. C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4. D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正解 C — 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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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時,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下限與席次比例下限。

正解理由

本題所問的人數與比例,並未直接寫在《證券交易法》的條文裡。《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該後段把獨立董事應遵行事項的細節授權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本題的數額即屬依該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所規範的事項。依官方答案,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人數下限一人這一半與答案相同,但比例下限寫成三分之一,與答案所示的五分之一不同。

  2. (B)

    錯誤。比例下限五分之一這一半與答案相同,但人數下限寫成二人,與答案所示的一人不同。

  3. (C)

    正確。人數下限一人、比例下限五分之一,兩個數字都與答案相符。

  4. (D)

    錯誤。人數下限寫成二人、比例下限寫成三分之一,兩個數字都與答案不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身分:A 公司為上市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但書設置獨立董事。
  2. 要件二,公司設有常務董事,才會發生本題的問題。
  3. 要件三,規範的所在: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4. 要件四,兩個下限:人數不得少於一人,比例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5. 要件五,四個選項是兩個數字的四種組合,只有選項 C 兩個都對。

記憶點

常務董事席次裡的獨立董事,兩個下限要一起記:至少一人,而且至少占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兩者須同時滿足。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先說明本題的規範位置。《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該項但書所定的二人與五分之一,是就董事會全體席次而言;本題問的則是常務董事這個較小的範圍,兩者的分母不同,數字也不同。把該項但書直接搬到常務董事上,正是選項 B 想引誘的方向。

二、授權的層次。《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把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凡是條文寫由主管機關定之的事項,答案就不會在法律條文的字面上,而在依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裡。本題的兩個下限即屬這一類,這也是為什麼把《證券交易法》逐條讀完也找不到常務董事這三個字。

三、要件拆解。兩個下限是並列而不是擇一:人數的下限是絕對數,比例的下限是相對數,兩者須同時滿足。以本題為例,若常務董事為三席,五分之一為零點六席,人數下限一人反而是較嚴的一端;若常務董事為十席,五分之一為二席,比例下限就變成較嚴的一端。四個選項只是把一人或二人、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兩兩組合,因此必須兩個數字都記對。

四、與董事會層級規定的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但書針對董事會全體,《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則針對審計委員會。加上本題的常務董事,合計三個層級各有自己的獨立董事門檻,分母分別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與常務董事會;前兩個層級寫在本法,常務董事這一層則在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2 項後段授權訂定的辦法裡。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層級。

五、獨立董事解任與補選的配套。《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6 項規定:「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門檻與補選是一組:設下人數下限,就必須配上人數不足時的回補程序。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層級對調,例如問審計委員會的人數下限而給出常務董事的數字;也常結合《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4 項所列的當然解任事由出題。就本題這一格而言,記住兩個下限並列即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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