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0 題

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應賣人於何時得不經催告而逕行解約?

  1. A隨時均可任意解約
  2. B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
  3. C公開收購人縮短公開收購期間時
  4. D公開收購人調降公開收購價格時

正解 B — 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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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收購中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之事由。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公開收購之條件與應賣人之權利義務細節,即由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定之;依該辦法,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完成支付者,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應賣人之解除權以主管機關所定辦法之事由為據,並非得隨時任意解約,本項錯誤。

  2. (B)

    支付對價之時間是公開收購說明書之記載事項,收購人逾期未付即屬給付遲延,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約,本項正確。

  3. (C)

    《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縮短公開收購期間本即為該項所不許之變更,收購人根本不得為之,並非應賣人之解約事由,本項錯誤。

  4. (D)

    調降公開收購價格與縮短公開收購期間,同屬《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所禁止之收購條件變更,並非應賣人之解約事由,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收購條件成就→公開收購人負有依說明書所載時間支付對價之義務;
  2. 要件二給付遲延→收購人未於該時間完成支付;
  3. 要件三效果→依主管機關所定辦法,應賣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契約。

記憶點

調降價格與縮短期間是收購人不得為之的變更;逾期不付對價才是應賣人的解約事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開收購的規範分成兩層。第一層是《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 43-1 條第 4 項規定:「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層則是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之公開收購管理辦法,應賣人之撤銷應賣與解除契約的細部事由即規定在該辦法。本題問的正是第二層,所以純讀《證券交易法》的條文並不能得出答案,這一點必須誠實指出。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關鍵字是不經催告。一般而言債務人給付遲延須經催告,而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人數眾多、時程壓縮,若一一催告顯不可行,故就支付對價逾期一事直接賦予無須催告之解除權。《證券交易法》第 43-4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 43-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即為說明書之記載事項,這也是選項 (B) 的文字之所以扣著公開收購說明書記載之支付收購對價時間而寫的原因。

易混淆條文對照:《證券交易法》第 43-2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該項處理的是收購人不得單方變更條件;《證券交易法》第 43-3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該項處理的是場外另行買進之禁止。三者並列可見公開收購章的規範重心在收購人一方的行為拘束,應賣人的退場權則交給辦法處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考公開收購得否停止進行,此時應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43-5 條第 1 項所列之事由與主管機關核准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4 年 8 月 2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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