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關於公務員之人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法律得就其資格、程序、效果等為一般性規定
- B公務員之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俱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
- C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
- D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憲法第 77 條規定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
正解 C — 公務員之免職決定權,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不得與其他憲政機關分享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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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務員人事權中任命權與免職權之憲法歸屬,以及懲戒權是否具一元化之憲法要求。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該條所定者為懲戒之審判歸屬,並未就公務員之任免權設定專屬單一機關之要求;任命與免職固為人事權之核心事項,惟憲法容許依機關屬性與職務性質,由不同憲政機關分別或共同參與其決定,人事權並非不得分享。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有關公務員之任命及免職,立法者得就其資格、程序與效果為一般性規定,此為法律保留之當然結果,本選項正確。
- (B)
任命為人事權之起點、免職為終點,兩者均直接決定公務員身分之取得與喪失,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俱屬人事權之核心事項,本選項正確。
- (C)
免職決定權並非僅得由憲法上單一機關行使,憲法容許複數憲政機關分享或共同參與,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 (D)
依制憲意旨或修憲規定,均無從認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蘊含懲戒一元化原則,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權限之憲法定性,先確認任免與懲戒分屬不同權限;
- 要件二為歸屬方式,《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就懲戒審判設有明文,就任免則未設專屬規定;
- 要件三為結論,未設專屬規定者即容許複數機關分享。
記憶點
懲戒的審判歸司法院,但任免權憲法沒有指定唯一的主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個容易被合併處理的概念拆開來考:人事權與懲戒權。人事權指的是任命與免職,決定的是公務員身分的取得與喪失;懲戒權指的是對違失行為的制裁,決定的是責任的追究。兩者的憲法歸屬方式並不相同。
就懲戒權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把公務員之懲戒與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並列,交由司法院掌理,這是憲法明文的權限分配。但憲法法庭在裁判中指出,該條所處理的是懲戒審判的歸屬,並不能因此推導出一切具懲戒性質的措施都必須由單一機關為之,也就是所謂懲戒一元化原則在憲法上並無依據。這是選項 D 的內容。
就人事權而言,憲法對不同職務採取的設計並不一致: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者,有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者,有由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者,也有由機關首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者。這種多元設計本身即說明憲法並未要求人事權集中於單一機關。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個別職務的設計誤讀成憲法的普遍要求。
要件拆解上,判斷某一免職決定是否合憲,應問三件事:該職務的任免依憲法或法律歸屬於何機關、參與決定的機關是否逾越其職權範圍、以及程序上有無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救濟的機會。第三點在公務員免職案件中尤其重要,因為免職直接剝奪服公職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檢察總長、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獨立機關成員的任免與免職保障,以及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在免職上的差異,題目常要求辨別哪一種設計逾越了權力分立的界線。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寫出司法院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人事權能否分享、懲戒是否一元化,均須依憲法法庭裁判判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