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應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予以規範?
- A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及費率
- B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處理
- C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
- D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正解 D —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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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層級化法律保留下,何種事項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自行規定,不得授權以命令規範。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直接決定權利是否存續,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並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命令規範。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課徵對象及費率,涉及專業與時效性判斷,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特約之處理,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規範,惟授權應具體明確。
- (C)
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措施,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非一律不得授權。
- (D)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直接影響權利之存續,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不得授權以命令規範,為應選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該事項是否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 要件二為其重要性程度,消滅時效決定權利是否消滅,屬高度重要事項;
- 要件三為授權可能性,落入應以法律定之者即不得以命令代之。
記憶點
時效一過權利就沒了,這種事只能由法律自己說,不能交給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層級化法律保留是行政法與憲法交界最常考的體系性題目,其結構可分為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相對法律保留與非屬法律保留四層。本題四個選項分布在不同層次,必須逐一定位。
選項 D 落在絕對法律保留。消滅時效的效果是使請求權當然消滅,《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共三項,第 1 項定期間、第 2 項定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 3 項定時效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三項合起來就是一套完整的權利存續規則。既然其效果是權利的消滅,即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所稱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並受同法第 6 條的拘束,不得以命令定之。
選項 A 與 B 落在相對法律保留。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屬特別公課,其課徵對象與費率須隨回收成本、市場結構與環保目標調整,具高度技術性與時效性,因此立法者得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授權必須具體明確,且應設有徵詢相關業者意見等程序保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處理亦同,其細節涉及醫療專業與保險行政的日常運作,得以授權命令規範。
選項 C 是給付行政的一般原則。釋憲實務認為給付行政措施的法律保留密度低於干預行政,但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這句話的重點是仍得以授權命令為之,而非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命題者把可授權寫成不可授權,即為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罰鍰額度、稅捐構成要件、規費費率、考試科目與及格標準、以及各種行政契約的成立要件,題目常要求判斷某一事項落在哪一層保留。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給出應以法律定之的抽象標準,個別事項落在哪一層,須依司法院解釋所建立的重要性理論判斷。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