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關於我國兵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屬立法政策之考量
  2. B立法者未考量宗教自由,使人民有免服兵役之權利,係屬違憲
  3. C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
  4. D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正解 B — 立法者未考量宗教自由,使人民有免服兵役之權利,係屬違憲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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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服兵役義務之憲法基礎,以及未設宗教理由免役規定是否違憲。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其役別、期間、免役、禁役與緩徵等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未因宗教信仰而設免服兵役之規定,並未逾越憲法所賦予之形成空間,亦未牴觸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故非違憲。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與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屬立法政策之考量,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為正確敘述。

  2. (B)

    立法者未設宗教理由之免役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意旨並不違憲,本選項稱其違憲,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3. (C)

    服兵役之義務並未使人民淪為國家之工具,未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本選項正確。

  4. (D)

    服兵役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男子服兵役之規定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所定平等原則並無牴觸,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義務之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已明定服兵役為法律上義務;
  2. 要件二為立法形成空間,免役事由屬立法政策;
  3. 要件三為與宗教信仰自由之調和,《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所保障者為內心信仰與宗教行為,不當然導出免除一般性法律義務之權利。

記憶點

憲法只說依法律服兵役,要不要放宗教理由的免役門,是立法者的政策決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條文依據極為簡短,《中華民國憲法》第 20 條僅一句,因此所有實質判斷都落在釋字第 490 號解釋的推論鏈上。

該號解釋的推論可以拆成三段。第一段處理義務的憲法定位:服兵役是憲法明定的義務,其目的在保護人民與防衛國家安全,屬於維持國家存立的基礎,因此立法者有義務也有權限建立兵役制度。第二段處理形成空間:役別、役期、免役、禁役、緩徵與替代方式等重要事項,涉及國防需要、人力結構與社會條件,屬立法政策的判斷範圍,司法審查密度相應較低。第三段處理與基本權的衝突: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內心信仰的絕對自由,以及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的相對自由,但不因此賦予個人免除一般性、中立適用之法律義務的權利。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陷阱在選項 B 把第三段的結論顛倒。命題者利用考生對良心拒服兵役議題的印象,誘導其認為未設免役規定即屬違憲。實際上該號解釋的立場是:兵役法對所有適齡男子一體適用,並非針對特定宗教而設,屬中立且一般性的規範,不構成對宗教信仰自由的違憲侵害。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與第 13 條的宗教信仰自由,在本題中都被援引為挑戰兵役制度的依據,但兩者在該號解釋中均未被採納;至於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則是審查具體役政措施時的工具,而非否定義務本身的依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替代役制度的合憲性、役男出境限制、以及後續立法引進宗教因素替代役後的制度評價,題目常要求分辨解釋作成時的法律狀態與現行制度。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寫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是否因未設宗教免役規定而違憲,其判斷完全來自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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