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 B除法律明定外,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其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 C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 D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
正解 C — 立法院委員會之會議舉行方式屬於國會自律事項,故縱使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受邀與會的政府人員仍有到會備詢或答詢的義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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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之憲法依據與界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該項所定之備詢,係以委員會之會議依法合法舉行為前提;會議舉行方式雖屬國會自律事項,惟自律不能免除會議本身應具備之開會要件,若會議之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之要件,受邀之政府人員即無到會備詢或答詢之義務。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本選項與該款相符。
- (B)
立法院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相關人員到會備詢時,除法律明定外,該人員得自行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為正確敘述。
- (C)
會議舉行不符委員會開會要件時,受邀政府人員即無到會備詢或答詢之義務,本選項稱其仍有義務,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 (D)
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係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或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不得對之施以法律制裁,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邀請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限於各種委員會之會議;
- 要件二為會議是否合法舉行;
- 要件三為義務之性質,備詢屬政治責任而非可強制執行之法律義務。
記憶點
國會自律不能自律出一個不合開會要件的會,備詢義務也跟著沒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分辨三組概念:質詢與備詢、院會與委員會、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
第一組,質詢的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其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時點是立法院開會時,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性設計;備詢的依據則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其對象是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場域是各種委員會。兩者的憲法依據、對象與強度都不同,選項 A 描述的是質詢,選項 B 至 D 描述的是備詢。
第二組,《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共兩項,第 1 項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第 2 項才是備詢規定。條文把備詢限定在委員會,因此院會與委員會的邀請權限並不相同;而委員會既然是憲法上的組織,其會議自須符合成立與開會的基本要件,否則所召開者在憲法上難謂為該項所稱之委員會會議。國會自律的範圍是議事程序如何進行,不是可以免除會議本身的存在要件,選項 C 把自律的效力擴張到這一步,因而錯誤。
第三組,備詢義務的性質。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政府人員應邀到會說明是對國會與人民負政治責任的表現,其不到場的後果是政治上的評價與問責,而非法律制裁。這一點也連結到選項 B: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並非對立法院負責的機關,其人員是否到會,得自行衡酌必要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參謀總長是否須赴立法院備詢、獨立機關首長的備詢義務、聽證與公聽會的出席、以及國會調查權與文件調閱權的界線,題目常要求分辨依據條文與義務強度。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條文只寫出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至於義務的強度、界線與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人員的地位,均須由司法院解釋補充,這是本題無法純以條文作答的一層。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